索引号: 11330100MB19370226/2021-258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医保〔2019〕49号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单位: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73-2019-0004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杭州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23 10:4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全面推进杭州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省市政策要求

1.基本医保制度方面。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提升大病保障精准度,设区市全部实现大病保险统筹、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作为全省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落实,要求各设区市加快进程,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年内完成上述目标任务。

2.城乡居民医保方面。根据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纵向统一,要在2019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20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3、医疗救助方面。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对救助方式、救助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面。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要求2019年底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5、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临安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区统筹。

6、《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框架方案的通知 》杭委改[2019]2号中重点改革任务清单明确,2020年底前完成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事业资源向特别生态功能区延伸、确保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

(二)我市的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2018年,我市已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纵向统一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医疗困难救助等政策已基本符合按上级有关要求。但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等目标任务需通过本指导意见得以体现。

对照当前国家和省医保部门的政策要求,我市医疗保障个别政策规定还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将利用2020年调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契机对我市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具体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7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医保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稳妥推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逐步取消碎片化政策,进一步缩小各地医保筹资及待遇水平差异。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2019年起,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差距,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三)大病保险政策。在2019年已实现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四)医疗困难救助政策。在统一实行不低于省定的“特困”“低保”“低边”等持证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五)生育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六)基金管理方式。按照“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全市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不断强化区、县(市)医保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医保基金实行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分级负责。

四、文件施行日期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该文件实施日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许敏韬

联系电话:8537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