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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11-14 09:46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在国家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背景下,2017年以来我市住房租赁行业规模迅速发展壮大,但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出租方不配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情况比较普遍,导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低、租赁纠纷不断。特别是现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尚未明确租赁企业和个人出租房屋必须纳入市租赁平台监管,绝大部分中小型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平台监管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个人出租房源也未纳入平台,无法实现住房租赁市场全方位监管。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建房〔2018〕128号、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历经前期调研、多方意见征求和多轮讨论修改等过程:一是学习借鉴相关租赁试点城市经验,吸取其合同网签及租赁登记备案的有益经验。二是全面调研我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情况,走访梳理我市各区(县、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情况,多次与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对接,了解机构职能、窗口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审批模式、收件资料、承诺时限、审批环节和近年来业务办理量。三是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实施问题。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管理办法》通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主要涉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开业申报、信息变更、房源申报、合同网签、租赁备案、变更撤销、禁止行为、档案利用、公共服务、处理措施、其他情形等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二是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等管理服务工作。二是明确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开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三)关于开业申报 明确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30日内,应当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申报及市租赁平台开户手续,取得市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四)关于信息变更 明确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以及其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信息变更。 (五)关于房源申报 一是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应将对外出租的房源上报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经核验后对外发布。二是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单位、个人应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的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所申报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六)关于合同网签 明确合同网签的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三是个人和单位还可以通过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网签住房租赁合同。 (七)关于租赁备案 明确租赁当事人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后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八)关于变更撤销 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地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通过后符合条件的自动完成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九)关于禁止行为 明确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关于档案利用 明确市和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档案的归集、保管和利用。 (十一)关于公共服务 明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数据的归集,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等的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当事人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等公共服务。 (十二)关于处理措施 明确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一些处理措施。 (十三)关于其他情形 明确经租赁房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权属和租住安全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的住房租赁活动,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胡国军 联系电话:87019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