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0-30 15:4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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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

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4日



杭州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深化法治杭州建设,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履行法治杭州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一)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党委在法治建设中的组织领导、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

  (二)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加强法治建设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巡察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健全党领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度机制,市、区县(市)党委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二)健全并落实党内法规制度起草审核、备案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备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达到规定要求。

  (三)健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问责,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第六条  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一)健全并执行党委工作规则,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健全并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市、区县(市)党政机关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发挥其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三)落实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

  第七条  强化法治建设保障。

  (一)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研究人大、政府立法重大问题。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每年分别听取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把依法办事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经常性提醒督促。

  (三)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第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重视法治人才培养。

  (二)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在领导班子中优化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督促组织部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其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四)完善干部管理,把党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人事管理重要内容。

  (五)加强干部考核,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完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第九条  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二)建立健全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的经常性机制。健全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学法不少于2次。

  (三)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法用法述法制度,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法治建设课程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主体班内容。

  第十条  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一)丰富完善治理载体,积极开展法治乡镇(街道)建设,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

  (二)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构建以制定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共治为载体的共建共享基层治理良序,建立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全域覆盖的基层法治建设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推动破解法治工作难题。统筹破解执行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智慧司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难题,依法解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优化法治杭州建设考评机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落实省统一部署,做好法治建设示范(先进)单位推荐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探索推进党务公开,在党委公开内容、平台载体、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第三章 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一)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三)推动国家、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规划、计划等的贯彻落实,突出抓好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优化考评指标体系,提高考评精准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五)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主体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定期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规章按规定报备。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等制度。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期完成重点领域和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

  (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一)加强对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

  (二)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形成政府内控机制强化、层级监督有力、专门监督到位、纠错问责落实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督促落实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情况的检查。

  (五)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难点领域执法监督,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一)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配合依法处理滥用诉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

  (二)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贯彻落实《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应诉机制,加强出庭应诉情况考核。

  (三)依法及时全面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判。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或拒不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和督办机制。

  (五)认真对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依法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干预、阻碍公益诉讼开展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深入推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面向社会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二)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每年学法不少于4次,探索开展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讲法工作。

  (三)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连同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结果一并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管委会、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区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会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