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出建议单位 | 提出的建议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说明 |
1 | 市建管站 | 第二十八条,市建管站职责修改为委托市建管站开展市本级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否符合资格、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是否落实“无欠薪”制度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采纳 | 维持现有的职责分工 |
2 | 市招标办 | 项目总监可以担任3个项目的判断,应在信用系统中给予设置,避免人为操作主观性 | 采纳 | 在信用平台设置 |
3 | 市招标办 | 第十条 建议删除“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容易造成大量投诉纠纷 | 未采纳 |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
4 | 市招标办 | 第十八条 总监中标加锁不得开展相应投标活动与第七条冲突 | 未采纳 | 总监担任3个(含)以上项目才加锁,与第七条不冲突 |
5 | 信达监理 | 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建议改为“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 部分采纳 | 增加“退休人员应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 |
6 | 信达监理 | 建议保留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的规定 | 未采纳 | 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项目个数 |
7 | 信达监理 | 建议保留原办法第21条“暂离加锁”的规定。 | 未采纳 | 与省诚信平台不相适应 |
8 | 信达监理 | 第二十条总监变更,因项目总监解除合同,处罚企业,显失公平,因建设单位原因项目延期导致项目总监年龄超过65周岁,处罚监理单位不公平 | 未采纳 |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 |
9 | 信达监理 | 建议对第二十四条“相应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项目总监竣工销号手续”,将“及时”改为明确的时限,例如“一周内”。 | 未采纳 | 维持目前竣工销号体制 |
10 | 信达监理 | 建议在文件中明确主管部门不再强制对项目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进行刷脸考勤。 | 未采纳 | 各级管理部门可以制订具体要求 |
11 | 信达监理 | 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凡项目总监因未履行监理职责连续三次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 未采纳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 |
12 | 信达监理 | 第二十九条 建议删除第(三)、(四)两种情形 | 未采纳 | 因企业和个人原因更换的必须纳入信用评价 |
13 | 东方管理 | 项目总监更换由建设单位同意改为告知建设单位 | 采纳 | 确实需要更换项目总监变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
14 | 东方管理 | 对非监理方原因项目停建、缓建及延期竣工验收的项目也要对解除项目总监锁定做出规定 | 未采纳 | 项目未竣工不得解除锁定 |
15 | 东方管理 | 关于项目总监更换信用扣分及经济处罚,应考虑非监理企业方原因造成的情况 | 未采纳 | 已在办法中明确因监理企业和个人原因更换的要信用扣分以及经济处罚 |
16 | 东方管理 | 建议出台前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讨论 | 未采纳 | 已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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