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我局通过座谈交流、上门协商、电话沟通、书面函询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 一、座谈交流 5月8日,召开区、县(市)民政(老龄)征求意见座谈会;6月1日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座谈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旅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综合执法局)、团市委、市残联、市城投集团等18家单位参加,当面听取意见与建议。 二、上门协商 6月11日,专程赴市财政局就实施意见文稿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协商,并对有关资金补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研,提供了情况说明和资金测算报告。 三、书面函询 6月14日,通过公文函询等方式,向市直部门,13个区县(市)和3个功能区进行了意见征询,陆续收到市人力社保局等40多家单位反馈的20余条建议(详见下表)。 四、网上听证 7月4日至16日,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9808.html)。 这些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经过梳理和多轮讨论修改,吸收采纳体现在文本中。 意见采纳一览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 与否 | 未采纳 理由 | 1 | 市财 政局 | 1、第3条建议修改为“3.完善高龄津贴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执行省关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的基础上,对我市80至89岁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300元的高龄津贴。” | 已采纳 |
| 2、第5条建议修改为“5.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适合我市发展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度保障。” | 已采纳 |
| 2 | 市交 通局 | 第21条:责任单位中需补充市交投集团。 | 已采纳 |
| 3 | 市文 广新局 | 第27条:“公共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和体验活动,有条件的提供触屏读报系统等。鼓励电影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提供便利优惠,实施老年人优惠观影活动。” | 已采纳 |
| 4 | 市人 力社 保局 | 1、第3条:明确本次意见是新增发放50元高龄补贴,还是含原已发放的30元,总计发放50元高龄补贴。明确增发50元的高龄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历年人均支出大于收入。建议本次高龄补贴调整所需资金由财政列支。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及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1〕159号)文件规定,主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人员(含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人员)的高龄津贴均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及发放。因此,建议本次增发50元标准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80周岁以上人员名册通过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获取。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 部分采纳 | 结合市财政局的反馈意见对此条内容作修改。 | 2、第12条:建议删除“免费”两字。 | 已采纳 |
| 3、第15条:市民政局提出的《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已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其中第四十六条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陪护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不变。因此,建议在没有立法前此文件中第15点删除。 | 已采纳 |
| 5 | 市司 法局 | 第29条建议修改为:“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对70周岁以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扶养费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审查经济状况。倡导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预约上门服务。公证机构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开展服务指导,倡导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 已采纳 |
| 6 | 市考 评办 | “养老服务工作”专项考核已纳入区、县(市)综合考评重点工作目标,为突出重点,避免重复考核,建议删除或修改“三、保障措施”中“(一)加强组织领导”的“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等相关表述。 | 已采纳 |
| 7 | 市经 信委 | 建议该实施意见中,增加对服务老人的保姆中介、保姆(护理人员)加强监护、教育培训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有效缓解老年人找保姆难的问题,努力促进保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品质化,着力提升老年人保姆服务的质量,杜绝保姆欺骗、欺侮、虐待老人的行为。 | 已采纳 |
| 8 | 市物 价局 | 第14条建议修改相关内容为:“燃气、电力、水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实行阶梯式计价时,根据省市价格部门制定的阶梯价格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已采纳 |
| 9 | 市城 管委 | 第21条建议修改为:“优化老年人出行环境,新建或改扩建的地铁、车站、码头、服务区无障碍设施实现全覆盖。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完善候车点设施,新增公交车辆优先选择低地板公交车,方便老年人乘车。倡导地铁、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等候专区或专座、配置助行辅助器具,对老年人实施引导辅助服务。加强违法占道整治和共享单车管理,保持公共道路安全畅通。” | 已采纳 |
| 10 | 市发 改委 | 第9条,“将健康养老产业列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修改为“将健康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 已采纳 |
| 11 | 市红 十字会 | 第9条增加:“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 已采纳 |
| 12 | 下城 区政府 | 第3条:目前高龄津贴发放有的由民政发放,有的由人社局发放,因此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老年人需要公安和人社局数据的整合。 | 部分采纳 | 结合市财政局的反馈意见对此条内容作修改。 | 第22条:主城区的用地紧张,不一定达到要求。 | 部分采纳 | 设施规划相关要求正在调整确定。 | 第23条:主城区的用地紧张,不一定达到要求。 | 部分采纳 | 结合余杭区的意见修改。 | 13 | 余杭 区政府 | 第23条建议调整为:“要求新建的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老年人口数确定”。 | 已采纳 |
| 14 | 淳安 县政府 | 第3条建议修改为:“提高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把“每人每月发放50元补贴”改为“每人每月增发50元补贴”。 | 部分采纳 | 结合市财政局的反馈意见对此条内容作修改。 | 15 | 市园 文局 | 无意见。 |
|
| 16 | 市金 融办 | 无意见。 |
|
| 17 | 市审 计局 | 无意见。 |
|
| 18 | 市研究参事室 | 无意见。 |
|
| 19 | 人行中心支行 | 无意见。 |
|
| 20 | 市总 工会 | 无意见。 |
|
| 21 | 市城投集团 | 无意见。 |
|
| 22 | 市国土资源局 | 无意见。 |
|
| 23 | 市妇联 | 无意见。 |
|
| 24 | 市安 监局 | 无意见。 |
|
| 25 | 市卫 计委 | 无意见。 |
|
| 26 | 市规 划局 | 无意见。 |
|
| 27 | 市农 科院 | 无意见。 |
|
| 28 | 市机关事务局 | 无意见。 |
|
| 29 | 市农 业局 | 无意见。 |
|
| 30 | 市林业水利局 | 无意见。 |
|
| 31 | 市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
| 32 | 市地铁集团 | 无意见。 |
|
| 33 | 市外 侨办 | 无意见。 |
|
| 34 | 市公 安局 | 无意见。 |
|
| 35 | 市公安消防局 | 无意见。 |
|
| 36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37 | 市民 之家 | 无意见。 |
|
| 38 | 上城区政府 | 无意见。 |
|
| 39 | 江干区政府 | 无意见。 |
|
| 40 | 拱墅区政府 | 无意见。 |
|
| 41 | 富阳区老龄办 | 无意见。 |
|
| 42 | 名胜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 43 | 开发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
| 44 | 大江东管委会 | 无意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