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1- 17 10: 4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旅委〔2018〕118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旅游局(委)、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8〕22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旅游专项资金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引导和精准扶持,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深入推进我市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品质化和智慧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8〕22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引导和精准扶持,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深入推进我市旅游全域化、国际化、品质化和智慧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设立,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省、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全域化推进、旅游国际化推广、旅游品质化保障和旅游智慧化发展。主要包括:

(一)旅游全域化推进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全域旅游相关产业规划编制及引导,重大休闲旅游项目和景区提升改造,旅游“厕所革命”,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推动其转换为旅游产品,推进特色休闲示范点创建发展,完善全域旅游交通标识等。

(二)旅游国际化推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引导涉旅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宣传促销,对接待(含外联)境外旅客来杭州过夜的在杭旅行社给予奖励和扶持会奖旅游国际化发展。

(三)旅游品质化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旅游集散中心的换乘与“96123”热线服务功能,促进旅游饭店无障碍设施提升改造等。

(四)旅游智慧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涉旅企业智慧化发展,提升旅游咨询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以事后补助为主,经申报、评审、审核等程序,采用转移支付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六条 旅游全域化推进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重大旅游规划和标准编制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休闲旅游项目和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深入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新建或提升改造旅游厕所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市本级完善提升旅游交通标志标识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的补助。

(四)对旅游特色潜力行业转化为旅游产品项目,给予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特色休闲示范点创建,对成功创建为杭州市最佳特色休闲示范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优秀特色休闲示范点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扶持资金,标准特色休闲示范点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三年复评一次,对通过复评的单位按标准减半扶持,连续扶持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旅游国际化推广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参加市旅委统一组织境内外宣传促销涉旅行业协会、企业(主要包括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特色潜力行业相关企业等)的差旅费,给予30%的补助。

(二)对组织开展落户杭州的国际会议项目(国际会议由市旅委认定)竞标(申办)的,给予竞标成本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认定为杭州市会议服务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加入国际专业会奖组织的,给予第一年会费30%的补助。

(三)对被评定为社会资源国际旅游示范访问点和推荐访问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和1万元。

(四)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的,住宿1晚的按10元/人·天补助;住宿2晚的按15元/人·天补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20元/人·天补助;对旅行社招徕接待来杭过夜外国游客的,住宿1晚的按20元/人·天补助;住宿2晚的按30元/人·天补助;住宿3晚及以上的按40元/人·天补助。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登记纳税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登记纳税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的30%进行补助。

第八条 旅游品质化保障项目补助标准

(一)提升旅游集散换乘和“96123”旅游热线服务,每年安排4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主城区黄龙、紫金港等换乘中心的服务费用补助。

(二)对旅游饭店提升改造无障碍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补助。专项投入20万元的按5万元补助;专项投入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专项投入低于20万元的不列入申报。

(三)对新评定的星级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4A)、五星(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旅游智慧化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智慧旅游示范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西湖周边核心区旅游咨询点按照每个点每年4.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旅游咨询点按照中心店、形象店、标准店、咨询亭4个类别,分别给予20万元/点、15万元/点、6万元/点、3万元/点的补助。

    

第四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与补助办法

(一)重大旅游规划和标准编制项目,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旅委申报,按补助标准先报先得,年度预算额度用完为止。

(二)重大休闲旅游项目、景区提升改造项目、旅游厕所革命项目、旅游特色潜力行业培育和转化为旅游产品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把关,把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旅委申报。市旅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按有关程序与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

(三)特色休闲示范点创建评定、星级旅行社评定、智慧旅游示范企业,按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认定文件进行补助。

(四)对参加市旅委统一组织境内外宣传促销涉旅企业的差旅费,参与国际竞标的成本补助、会费补助等,由申请补助单位直接向市旅委申报,经市旅委相关业务处室和计财处审核后实施。

(五)对旅行社招徕接待过夜游客补助,由旅行社直接向市旅委提出申报并由市旅委组织第三方审计后,按审计结果补助。

(六)旅游饭店无障碍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旅委申报。市旅委组织第三方审计后按补助标准实施。

(七)旅游换乘和咨询服务网点,由集散中心、公共自行车公司和区、县(市)旅游局(委)向市旅委提出申请,经市旅委组织审核验收后实施。

(八)所申报项目的完成时间范围: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市旅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补助资金除特别注明外统一下达到县级财政。

(二)区、县(市)旅游和财政部门,按照事后补助的原则,对补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把关,在项目完成并经第三方审计后,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旅游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部门共管、上下联动、项目公开、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区、县(市)旅游和财政部门在拨付专项资金补助前应根据需要进行绩效自评,补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估。市旅委对上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进行综合绩效审计,市财政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抽查。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项目单位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旅委主要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审核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项目并下达资金,指导协调相关项目建设推进。根据需要分别制定各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完善内控制度,严格审核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旅游专项资金预算方案,下达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局、旅游主管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负有对项目的初审、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审计与绩效评估等责任,在符合拨付条件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不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及时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独立建账,注重绩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项目单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