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8〕102号)
时间: 2018- 09- 07 16: 2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8〕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强化乡村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充分把握城市国际化和拥江发展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特质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乡村规划管理转型升级为先导,打造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村镇规划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全域提升、乡村特色更加彰显的新时代美丽乡村,积极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建立多规合一、统筹城乡、覆盖全域、分类分重点的乡村规划设计体系,实现乡村空间规划一张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加大地理空间大数据运用,大力推进“数字乡村规划”建设,全面提升乡村规划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乡村规划实施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浙江特点、彰显杭州特色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多规合一、全域覆盖。以村庄规划为基础,将生态保护、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田水利、村落保护、综合交通及相关规划进行统筹整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线”管控要求,形成覆盖全域的乡村空间规划一张图。

2.坚持生态宜居、美丽发展。秉持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理念,按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加强对乡村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特色产业,引导乡村美丽特色发展。

3.坚持城乡融合、统筹规划。坚持以城带乡、城乡共荣,按照全市规划统筹管理要求,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4.坚持协调推进、强化监督。注重发挥基层政府、村两委和村民、乡贤、名匠等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加强多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不断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乡村规划科学有序实施,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二、主要任务

建立由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四个层次规划设计组成、凸显地域特色的乡村规划设计体系。结合实施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制度,完善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乡村规划管理水平。

(一)实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全覆盖。

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及全市性专项规划,针对当地乡村发展实际,以镇(乡)域行政区为规划范围编制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除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县(市)和镇(乡)政府驻地外,乡、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编制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制定《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镇(乡)政府、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按照《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桐庐、淳安、建德范围内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编制时,应重点对镇(乡)域及村庄发展条件开展综合评价,明确村庄发展类型,科学安排村庄布局,制定镇(乡)域空间利用规划一张图,提出乡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指引。

(二)全面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法定规划。要发挥好村庄规划对乡村地区发展的统筹引领、刚性管控作用,建立村主导、镇(乡)主管、县(乡)统筹的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机制。区、县(市)政府应对辖区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2018年底前制定村庄规划全域覆盖、全面提质的工作方案。市、县(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均应编制村庄规划。已编制的村庄规划要按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开展实施评估,根据实施评估情况做好修订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镇(乡)政府和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桐庐、淳安、建德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县(市)政府可采取启用乡村规划管理专用章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村庄规划编制中,应重点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山水林田湖草等的保护要求,明确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和界线,提出“产、村、人”融合发展对策,对农村居民点、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和安排,明确村庄设计引导要求、农房风貌管控和建设管理指引,明确村庄建设近期行动和重点项目,形成一张村民看得懂、项目能落地、实施有保障的村庄发展蓝图。

杭州市规划局应加大对全市村庄规划设计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优秀村庄规划设计评选推介工作。

(三)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是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村庄景区化、特色村落打造的重要规划依据。村庄设计应依据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开展编制,符合《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编制要求。村庄设计应坚持绿色环保理念,注重保护、传承和彰显自然资源和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挖掘、运用地方元素,善于就地取材,运用传统工艺和技法,营造江南韵味、杭州特色的美丽乡村,形成村庄独有的特色风貌。风情小镇、精品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景中村等应依据村庄规划率先做好村庄设计。要通过特色乡镇、特色村庄先行先试,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提升村庄设计质量。村庄设计由镇(乡)政府和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县(市)政府可采取启用乡村规划管理专用章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建立农房设计图集更新机制。

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指导下级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杭派民居”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实用、传承创新、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制作各地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市建委、市规划局应积极开展“最美民居”评选工作,引导村民及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农房设计建设管理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提供设计修改等图集落地所需的相关服务,为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房建设做好保障。

(五)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依法完善和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管理,保障乡村规划科学落地。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农村住房等,应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住宅,市、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全面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符合省、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六)鼓励实施驻镇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员制度。

鼓励区、县(市)政府选择知名的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为辖区乡村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大专院校加大与区、县(市)政府合作,参与乡村规划设计实践和乡村振兴跟踪研究。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全域覆盖、全程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制度,建立乡村规划联络员队伍,结合“百千万”活动常态化要求,在部分区、县(市)选择若干乡镇进行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乡村规划联络员的试点,为乡村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提供人力和技术支持。

(七)加大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力度。

市、县(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房、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监督巡查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审批监管职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其履行相应的管理、审批监管职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乡村规划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对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对定位放样验线、施工过程、主体完工复核等关键环节,要亲临现场、亲自参与核实,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八)加强乡村规划档案管理。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标准,对乡村规划成果及编制档案、乡村建筑设计方案及相关审批信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文件等进行建档管理,实现数字化,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和规划档案馆。推进“数字乡村规划”试点,发挥地理信息技术在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乡村规划管理的统一领导、统筹实施、全面保障。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承担起加强乡村规划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实镇(乡)、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积极创新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在立法、机构和职能配置、人才和技术等方面加大统筹和支持力度。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保障,将乡村规划编制经费和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制度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的考评力度,在规划编制、实施经费、土地指标、技术人员保障等方面给予规划设计先行村、示范村充分支持。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办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将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管理制度执行成效、经费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等,作为考核区、县(市)、镇(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梳理各地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工作通报制度,互学互比,推广成功经验。

(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乡村规划的宣传和对村民的教育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乡村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等宣传,大力普及乡村规划建设相关知识。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面向政府和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农村建筑工匠等的培训学习。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