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8-259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18〕78号 成文日期: 2018-09-1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18-0011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9-13 10:3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经对杭州市区2017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进行测算,我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与上一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搬家费用标准也有上调。为保障我市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标准。经测算,我市各类地段等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与2016年度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住宅一至五类地段上涨约30%,六至九类地段上涨约40%,十至十二类地段上涨约50%;综合用房一至五类地段上涨约5%,六至十二类地段上涨约10%;商业用房整体幅度上涨约40%,工业用房一至八类地段上涨约10%,九至十二类地段暂未上涨。据此,对临时安置费标准作了相应上调。

2.适度上调临时安置费每户“保底”标准。考虑到自G20峰会之后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增幅较大,且随着城中村改造力度加大,小面积低租金的房屋已属稀缺资源,每户每月保底1500元不能适应现实际过渡费用支出水平,因此,拟上调至每户每月不低于2100元。同时考虑到地处城市中心地段小面积房屋要在同类地段或相邻地段租赁到保证相当居住水平的房屋,新设定了根据面积保底的标准,即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也可结合所处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按48平方米计算。

3.适度上调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经市场调查,搬家装运费约600元左右,因此,住宅搬迁费标准拟适度上调至每户18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用比较复杂,因此按实支付。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通知。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临安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自2018年4月1日起需发放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朱立民

联系电话:8724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