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资〔2018〕120号)
时间: 2018- 09- 10 17: 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资〔2018〕120号

 

 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7〕8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杭州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7〕87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标

2018—2020年,通过本项目实施,三年建成市级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试验示范区7个,累计建成市级绿色防控、水肥一体化和测土配方施肥示范方各15个左右,建成农膜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县1—2个。抓点做样、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全市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每年分别减少0.6%、1.5%,年农膜回收处置率85%以上,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

二、实施内容和申报条件

(一)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试验示范。

1.实施内容。开展施用土壤酸碱调节剂、应用重金属钝化剂和筛选种植低积累农作物品种等田间试验,重点在水稻等种植区域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探索总结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技术,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农业土壤污染治理和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

2.申报条件。实施主体为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社等。每个试验示范区面积30亩以上,以种植水稻等食用农产品为主,示范区农田受重金属中、轻度污染,具备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技术条件,实施主体具备承担试验示范的技术人员。

(二)肥药减量控污技术应用示范。

1.实施内容。建立市级绿色防控示范方,集成示范应用“三诱一阻”(性诱、色诱、光诱和防虫网)以及种植诱虫、显花植物和应用天敌生物的生态调控技术,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及高效环保新农药,实现农药减量控害;建立市级水肥一体化示范方,通过试验示范,筛选出主要作物的最佳水溶性肥料品种及水肥一体化技术模式,实现节水、节肥、高效,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建立市级测土配方施肥(缓控释肥)示范方,通过水稻缓控释肥使用和农田肥料利用率试验,示范推广配方肥、专用肥等新型肥料,有效控制化肥施用,提高化肥利用率,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2.申报条件。实施主体为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社等。示范方以种植水稻、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为主,每个示范方面积水稻不小于200亩、蔬菜(或其他作物)不小于100亩,三年内未享受市级以上同类项目财政补助,示范方内单产水平或生产效益在同类品种中达到全市领先水平或在当地有典型示范效应,实施主体具备承担试验示范的技术人员。

(三)农膜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县。

1.实施内容。建立覆盖全县的农膜回收网点,开展农膜定点回收和定期归集、运输和贮存,实行废旧农膜集中无害化处置,全年农膜回收处置率85%以上。

2.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分配

1.补助标准。市级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和安全利用试验示范区一年立项、三年实施,每年补助15万元/个;市级绿色防控示范方、水肥一体化示范方、测土配方施肥(缓控释肥)示范方每年新建,补助金额5万元/个;农膜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县一年立项、三年实施,每年补助50万元/个。

2.资金分配: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完成情况(40%)、项目建设需求(30%)、资金使用情况(当地财政扶持力度)和实施绩效(30%)进行因素分配法分配下拨。

四、项目管理和有关要求

1.明确职责。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上报当地拟实施的农业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管理和验收工作,待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材料、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绩效报市农业局备案。

2.强化监管。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实施主体严格按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将根据杭政办函〔2015〕61号文件关于“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和杭财农〔2015〕1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关于“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3.注重绩效。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