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
时间: 2018- 08- 08 21: 2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二)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依法纳税等几个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我市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平台企业“机构落地、团队落地、数据落地”,就是考虑平台落地管控的现实需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我市在监管方式进行创新,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管司机”,政府从管车管人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的互联网管理模式转变,一方面要将网约车企业数据接入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定期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投诉处理等向社会公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三、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税费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四、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

答:可以。我市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因为国家规定了网约车实行使用年限满8年退出的要求,如果允许5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成为网约车,进入与退出的间隔期太短,同时也为了防止大量车龄较长的二手车进入市场影响网约车品质,并与传统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五、将车辆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1.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购置税发票;3.拟购置新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取得的小客车增量或者更新指标;4.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应当按照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机动车行驶证、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证明。

六、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

答:可以。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巡游出租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

七、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我市《实施细则》均未对此作出限制,由网约车平台确定。

八、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的有关规定。

九、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

答: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进行计程计时,这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新业态发展新近出现的。为鼓励网约车新业态发展,国家政策没有要求网约车必须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保证计量准确,保障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于“专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建设经营者及驾驶员信用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保障乘客知情权及选择权,利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十一、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

答: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行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安装巡游车标识,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有区别的监管制度。

十二、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

答:一是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三是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十三、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答:联合监管主要涉及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我市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桐庐、建德、淳安、临安的网约车纳入《实施细则》统一管理。

十四、我市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答:《实施细则》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我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

十五、合乘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怎么办?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十六、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文完)

(市交通运输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