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18- 08- 08 21: 2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

“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住出租房“旅馆式”管理?

答:居住出租房“旅馆式”管理就是参照旅馆“经营前审批、人员入住登记、离店注销”的管理模式,把一栋栋、一间间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作为“虚拟旅馆”的一个楼层、一个客房,通过在有条件的社区(村)或者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设置“旅馆总台”,实行居住出租房屋“租前安全把关、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精准管理服务,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使房东租得放心,租客住得安心。

二、为什么要推行“旅馆式”管理?

答:随着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流动人口作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客户群体,受出租房屋基础设施缺乏、租住人员混杂、防范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存在租赁市场无序、安全隐患突出、违法犯罪易发等问题,“旅馆式”管理模式从源头上强化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通过设置“旅馆总台”,从“租房准入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环节着手,及时消除治安、消防隐患、促进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改善流动人口居住环境。同时,流动人口和房东可以在“旅馆式”管理前台就近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出租房屋登记等事项,方便流动人口和房东履行信息申报义务,让“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的人群。

三、全市所有的居住出租房都要纳入“旅馆式”管理吗?

答:2018年,全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实施重点主要分为三类:流动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员工宿舍居住外来务工人员达3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后续还将向全市其他社区(村)以及居民小区推广应用。

四、该项工作的推进时间表是怎样的?

答:2018年全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到7月底,在流动人口5000人以上的社区(村)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租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和长租公寓要完成建设任务;第二个阶段是到11月底,全市重点范围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全覆盖。2018年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五、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全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统一推行“五个一”建设标准。建立一套管理架构,即以街镇、社区(村)为主体,搭建层级清晰、职责明晰的管理架构;设置一个工作平台,即建立集租房安全审核、合同签订、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平台;规范一个安全标准,即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和《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居住出租房屋建筑、治安、消防等安全标准,杜绝不安全、有隐患的房子进入租赁市场;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即从“租房安全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五个环节入手,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建一支管理队伍,即整合网格员、户口协管员、专职巡防以及保安员等多方力量,发动基层组织、单位力量,以及房东、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组建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队伍。

六、我市“旅馆式”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有哪几种?

答:我市推行三种“旅馆式”管理模式,即:“委托式”“自治式”和“中介式”三种,具体来说:

(一)“委托式”:在居住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部位),推动属地党委政府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实现委托式管理服务。

(二)“自治式”:在社区(村)基层组织或者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管理比较到位的社区、小区、企业集体宿舍等,通过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居)、企业自治体系,实现自治式管理服务。

(三)“中介式”:在居住出租房屋量大面广、较为分散的居民小区,联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落实房屋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把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等要求融入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实现中介式管理服务。

当然在工作推进中,各地也可以因地制宜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创新具体运作模式,拓展管理内容。

七、所有的出租房是强制性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吗?

答:目前,对于房屋出租是没有前置准入条件的,我市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重点是要解决“安全”问题,满足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群众对安全的基本需求。对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屋,通过我们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在房屋出租前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强化房东和流动人口主体责任,实现居住出租房屋长效管理。

八、对未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如何管理?

答:对于未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把更多的力量和精力投入到日常监管中来,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九、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出租房屋对房东有何要求?

答:作为房东,应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的居住空间,与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安装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向公安机关报送承租人员信息,并履行好日常安全管理责任。

十、通过“旅馆式”管理居住、出租房屋有何好处?

答:房东将出租的房屋信息报送至“旅馆总台”,由总台工作人员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把关,能够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于入住的承租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第一时间核查人员信息,防止“引狼入室”,使房东租得更加放心。租客通过“旅馆总台”办理入住手续,可以租到经过安全审核把关的房源,入住更加安心。此外,“旅馆总台”还提供租赁合同签订,安全防范教育以及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等服务,更好地保障房东和租客的利益。

(市公安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