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省试点方案》)和省编办《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复函》(浙编办函〔2018〕42号)精神,现就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通过审批方式改革,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企业办证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有效监管方式和措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在全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成熟经验。
(二)试点范围。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经济开发区、临江高新开发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富阳经济开发区等6个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
(三)试点内容。在试点范围内复制推广上海市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已取消的事项除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对《省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98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分批进行改革试点。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省试点方案》改革审批方式的5项举措。
《省试点方案》明确改革试点的9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的有4项,审批改备案的有2项,保留审批但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21项,保留审批但需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有37项,保留审批且强化准入监管的有34项,涉及市场监管、文广新闻、交通运输、公安等20个负责审批监管的市级责任单位。按照“上下基本同步,做法基本相同”的原则,市级各责任单位要与国家、省级对口部门做好对接和沟通,及时出台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研究优化办事流程、规范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办法,并对参与改革试点的各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及其所在区(以下统称各试点区)对口部门,加强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政策口径的前后衔接等业务指导。
1.对完全取消审批的4项改革事项,逐项明确审批取消后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管理脱节;与省级对口单位做好对接,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业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参与)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改革事项,逐项明确审批改为备案的后续相关工作。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要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接,参考上海浦东新区备案模式完善本地备案程序,做好承接试点工作。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备案事项,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在食品“三小行业”市场准入中推行标准化备案承诺制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相关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事项,指导各试点区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1项改革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范。对属于市、区权限的事项,市级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杭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逐项制定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范(含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目录、告知承诺书等),明确告知承诺内容,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后监管举措,并在规定时间以文件形式发布实施;对属于省级权限的事项,市级各责任单位要及时与省级对口单位对接,配合完成省级事项的规范制定。同时,要积极探索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有效途径和载体。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参与)
4.对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7项改革事项,逐项明确提高相关事项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具体改革举措,形成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八统一”(办事事项“主项名称、子项名称、适用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流程、办理时限、表单内容”八个项目统一)工作规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金融办、杭州海关参与]
5.对强化准入监管的34项改革事项,逐项明确加强相关事项市场准入监管的具体改革举措。细化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实施市场准入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风险可控。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参与]
(二)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
围绕审批、监管、执法适度分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对改革试点事项要健全监管制度,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厘清部门间监管职责边界,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市级相关责任单位要逐项建立、健全和强化日常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方案,并按方案主动检查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利用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发挥其“双告知”、办证告知和后置许可证办理反馈功能,实现对证照监管的闭环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责任,开展普法教育宣传,督促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探索业界自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框架,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杭州海关参与]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的数据共享,全面整合优化权力运行业务流和信息流,按照事项名称、办事材料、工作流程、数据流程的统一要求,继续做好规范化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工作。加快建设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以基础先行、急用先上为原则,加快推进“1353”政务数据共享体系建设,完成信用信息库和电子证照库系统建设任务。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开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动”办事渠道,让数据和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杭州海关参与]
(四)积极提升准营便利。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手段,通过“商事登记一网通”等系统,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一网通办”。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杭州海关参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各责任单位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市级各责任单位和各试点区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统筹同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改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各试点区要分别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列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目录,对市区两级审批的事项,明确每个事项具体的实施机关。市级各责任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二)注重宣传引导。市级各责任单位和各试点区要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改革试点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级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督查机制,加大公开监督约束力度,对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鼓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切实树立廉政公信的良好形象。
(四)建立评估机制。市级各责任单位要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预期目标,全面分析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以及存在问题。要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做好在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准备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1日,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分工表
2.杭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附件1
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分工表
序号 | 省级 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市级责任 单位 |
1 | 60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市经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经信委 |
2 | 6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核发 | 省经信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 | 9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省经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4 | 9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省经信委 | 强化准入监管 | |
5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建委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建委 |
6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省建设厅,市、扩权区建设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7 | 4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旅委 |
8 | 45 |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局,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旅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9 | 4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 省公安厅 | 完全取消审批 | 市公安局 |
10 | 16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省公安厅,委托市公安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1 | 17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2 | 18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3 | 19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14 | 57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省公安厅,除外资、武装押运外的保安公司外的其他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委托市公安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15 | 8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 省公安厅,三级、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委托市公安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16 | 86 | 弩的制造、销售和弩的使用审批 | 省公安厅,制造、销售委托市公安局;运输、使用委托区公安分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17 | 2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民政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民政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民政局 |
18 | 56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省民政厅,市、区民政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19 | 46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 省财政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20 | 4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市、区财政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21 | 26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 | 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市、区人力社保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人力社保局 |
22 | 51 | 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丙级、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市规划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
23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交通运输局 |
24 | 23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的除外)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5 | 2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26 | 28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省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27 | 29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28 | 30 | 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29 | 3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0 | 32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1 | 33 |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2 | 34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3 | 35 |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 省、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4 | 36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投入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 |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35 | 95 |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 市交通运输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36 | 48 |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农业局 |
37 | 8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38 | 8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省、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39 | 83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40 | 84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农业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41 | 54 |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商务委(市粮食局) |
42 | 55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省、市、区粮食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3 | 62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商务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4 | 6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商务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45 | 87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商务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含)以上的除外〕的事项由市商务委审核 | 强化准入监管 | |
46 | 8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强化准入监管 | |
47 | 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 区新闻出版部门 | 完全取消审批 |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
48 | 7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区广电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49 | 8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0 | 9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区新闻出版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1 | 10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委托区新闻出版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2 | 11 |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3 | 12 |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54 | 3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5 | 38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省文化厅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6 | 39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区文化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7 | 40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文物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8 | 41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区文化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59 | 58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0 | 59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其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1 | 65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市、区广电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62 | 66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厅 | 强化准入监管 | |
63 | 67 |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64 | 5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区体育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 |
65 | 25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 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卫生计生委 |
66 | 49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省、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7 | 5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委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68 | 2 | 药品广告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
69 | 3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完全取消审批 | |
70 | 5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审批改为备案 | |
71 | 6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改为备案 | |
72 | 13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73 | 14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
74 | 68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5 | 69 | 食品生产许可(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6 | 70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7 | 71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78 | 72 |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委托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79 | 73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0 | 74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市场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1 | 75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区市场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2 | 7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区市场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3 | 77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4 | 78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5 | 79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质监局,委托市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市质监局 |
86 | 80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质监局,委托市市质监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87 | 1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城管委 |
88 | 52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
89 | 96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0 | 89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 市安全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市安全监管局 |
91 | 90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区安监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2 | 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区安监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3 | 9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省安监局,省级执行内容部分委托市及部分区安监部门 | 强化准入监管 | |
94 | 9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5 | 9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市、区安监部门,省级执行内容部分委托市安全监管局 | 强化准入监管 | |
96 | 61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市金融办(协调单位) |
97 | 42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各分支机构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杭州海关 |
98 | 43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审批,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 |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
注:属于省级权限的,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属于市、区级权限的,市级各责任单位统一制定各类举措、办法或制度。
附件2
杭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21项改革事项,适用本办法。
三、市、区编制部门负责市、区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及示范文本。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六、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七、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八、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九、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行政许可设立新的主体称为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一、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之间应当加强诚信信息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十二、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