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8-2595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18〕68号 成文日期: 2018-08-27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18-000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8-08-27 09:4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文物工作。会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同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文物工作作出了部署。201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正式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17号、浙政发〔2017〕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既充分吸收了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文物工作目标,主要对到2022年文物事业各个领域工作目标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提出重点工作任务,分为三个内容,一是主要对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等基础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能力、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水平等重点工作任务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提升文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经济社会等合理利用文物的举措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部分提升文物事业保障水平,主要对如何建立工作机制来保障文物事业水平的提升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完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强化文物工作经费保障、优化文物工作政策环境、深化文物保护管理改革、夯实专业人才队伍基础、强化文物安全执法监管等。

(二)有关说明

1.关于文物事业的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大运河沿线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运河沿线遗产的保护工作也要纳入到考核内容之中。具体的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

2.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措施,《实施意见》提出,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依法在土地出让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在余杭、萧山、富阳、临安四个城区推广落实,市属各县市应参照执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郎旭峰、章珠裕

  联系电话:87179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