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市统计局局长 杜国忠 制定背景 为及时化解涉及统计工作的矛盾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杭统[2018]52号)。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 局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机构设在局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并根据行政调解的实际需要,指定有关处室、中心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主持人、调解员。 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与有关区、县(市)统计局的行政争议。二是行政相对人对有关区、县(市)统计局提出信访申请的。三是其他依法适用行政调解的事项。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及步骤
| 主要内容 |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四项原则: |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2.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局始终处于居中位置,不偏袒任何一方。 3.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行政调解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新设定禁止性规定或履行义务。 4.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做到及时、高效、便民,对不宜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协议(谅解)的,应当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
行政调解工作步骤: | 1.申请。行政调解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局依法定职权提出。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的,应提交书面行政调解申请。 2.启动。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该申请书复印件。 3.调查。行政调解启动后,主办处室、中心应切实做好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调查、核查工作。调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告知。在充分调查、核查的基础上,主办处室、中心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告知双方当事人。 5.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原则上由主办处室、中心的负责人担任调解主持人。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应依法转入其他处理程序。 6.签署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积极履行。 |
专业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杭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局)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组织行政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协调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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