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抢抓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做大做强信息经济“一号工程”,聚焦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进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进一步提高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山海培训就业创业协作机制,加强各级山海协作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师资力量、创新教学模式,大力培养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活动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聚焦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盯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立足杭州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加快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商业模式创新和重点领域产品创新,积极培育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量子计算、增材制造、商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七大重点前沿领域未来产业新业态,努力将杭州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未来产业发展高地。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市、区(县、市)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其中孵化未来产业创业项目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将小微创业园调整为创业陪跑空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的,3年内可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园内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元/平方米•天,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大学生创业导师调整为创业导师。对经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安排,与重点人群创业者或重点人群创业团队结对开展创业辅导的导师,可按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市教育局、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健全市本级大学生创业扶持基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从事未来产业项目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允许将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受理机构范围,推行网上受理和流转,加快贷款申请审核和放贷速度。未来产业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至500万元;对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加大青年群体就业指导力度,鼓励建立青年职业指导和生涯规划工作室,提高人岗匹配效率,引导青年群体到基层和一线岗位就业成长。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大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更高质量的灵活就业,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制定《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从事符合《目录》要求的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征兵办、团市委等负责)
探索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向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全要素、链条式创业实践服务,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参照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规定给予享受相应补贴。对孵化见习项目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将见习基地年度提供见习训练岗位数调整为不少于10个且不超过单位在杭参保员工总数的30%。对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基地训练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取消见习训练跟踪服务机构具有人力资源管理资质的要求。对口支援(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参照市区生源大学生享受见习训练政策。加强大学生创业实训工作。引导各实训部门根据市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实训政策、调整实训项目。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3000元。落实浙江省关于放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浙江户籍留学人才的意见,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以实施“乡村振兴计划”为契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县(市)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应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各区、县(市)要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市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由市本级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的补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市农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参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活动中帮助对口支援(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市区企业吸纳就业,并由该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将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人员调整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分别调整为用工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推进公益性岗位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探索建立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基地,认定一批公益性岗位服务机构,提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服务能力。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管理服务补贴和物业服务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合并调整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财政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补贴。对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区应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其他费用给予兜底保障,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平稳转型。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到2018年底,所有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适当放宽其招聘条件。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优质资源,逐步推开跨省异地和远程教育培训,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技工教育。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开设未来产业领域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一批专业技能人才。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转换工作的能力,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实施培育“杭州工匠”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定期开展技能人才需求调查,根据上级精神,及时发布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把企业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新能力。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动态分析服务诉求,为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全过程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全过程主动提供精准服务,大力挖掘服务驱动就业的新动能;多维度展现各类人力资源供需状况,引导劳动者有序流动、理性择业,引导用人单位高效招聘、规范用工,引导培训机构开发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培训课程。优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就业一体化发展,补齐服务短板,加快实现政策标准、经办体系和信息系统的统一。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内容等统一。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就业、失业动态管理水平,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建立健全辖区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就业失业状况。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各类就业创业专业化服务项目、活动,每年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安排若干个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实施“互联网+就业服务”,推进“智慧就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采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大力推动移动和人工智能就业创业服务,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管理。(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各地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就业创业指数评价体系,将就业创业指数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区、县(市)和市分级组织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工作。对经认定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各区、县(市)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地区,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激励;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加强全市一体化就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工商、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市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等负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杭州大众创业生态联盟、大学生创业联盟、众创空间联盟、杭州市创业陪跑扶持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开展企业内部创业、大学生创业集训、创业马拉松等创业陪跑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建立就业援助企业公益联盟,举办公益就业服务项目大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发公益就业服务项目,开展公益就业援助活动,安置重点群体就业,每年认定一批“就业援助公益示范企业”,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本意见相关政策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如遇国家、省出台重大体制机制调整等相关政策,本意见将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文件从2018年6月8日至6月1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联系人:郭洪锦,联系电话及传真:87258564、87211547(传真),通讯地址:中河中路238号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综合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