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8- 06- 20 17: 1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

三项费用标准


为有效规范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称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现就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私有住宅用房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30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三)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迁移费;搬迁造成局部损坏的,迁移费补贴比例视损坏程度予以确定。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特殊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征收时的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补贴。

二、私有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费。

(二)由补偿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期限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临时过渡人数按被补偿人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

三、私有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第12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人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计算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临时过渡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三)属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费12个月。

四、政策衔接

发文前征收的私有住宅用房住户现仍在外过渡的,发文之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标准按本标准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每2—3年公布一次相关费用标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19号)同时废止。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