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58号)
时间: 2018- 06- 20 16: 3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杭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7〕99号)精神,现就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高新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能耗使用情况,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节点,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收集、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信息等。

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二硫化碳、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包括氨氮、总氮、总磷等以及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包括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和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水利机械、林业机械、场内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包括储运源,扬尘源,干洗、汽修、餐饮、市政涂料、沥青铺装等源类。

(2)普查内容。储运源主要包括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油气挥发排放,主要调查各加油站及储油库的储罐信息、油品销售量、汽柴油周转量、加油和装卸频率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等信息。扬尘源主要包括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和堆场扬尘,调查典型路段的分车型车流量,获取普查年度我市各类施工(含拆迁)工地地址、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施工类型及施工阶段等信息,调查我市主要堆场码头的位置、物料种类、料堆参数等相关信息。干洗、汽修、餐饮、市政涂料、沥青铺装等源类主要调查有机溶剂使用量、食用油使用量、涂料使用量、沥青使用量等各源类活动水平信息。

废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等。

废气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油烟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通过对工业锅炉、印刷、涂装、化纤、化工、印染、造纸、橡胶等杭州特色行业污染物的测试,得出本地化排放系数,经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取抽样调查和实测获取典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设施)。

采用统计数据和抽样调查的方法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并以此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储运源: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委提供的各加油站及储油库的储罐信息、油品销售量、汽柴油周转量、加油和装卸频率以及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等信息,根据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扬尘源:道路扬尘主要通过交通部门调研典型路段的分车型车流量,根据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施工扬尘通过建设、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类施工(含拆迁)工地地址、施工周期、施工面积、施工类型及施工阶段等信息,根据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堆场扬尘通过调研我市主要堆场码头的位置、物料种类、料堆参数等相关信息,根据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

干洗、汽修、餐饮、市政涂料、沥青铺装等源类:通过市场监管、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结合典型抽样调查取得各源类活动水平信息,根据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产生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全民动员,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杭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牵头做好全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和普查第三方机构的选聘管理等相应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染源普查,充实普查技术力量。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要点,编制相关普查制度、技术要求和主要行业排污系数;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总结。

市统计局:负责审核和提供全市污染源普查相关统计数据以及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相关行业名录信息;指导并监督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建委:负责指导属地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指导属地部门提供和审核工程机械有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扬尘源、沥青、涂料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城管委:协同做好市区垃圾处理厂(场)相关数据普查;指导属地部门做好主城区入河(海)排污口数据及流量调查;配合做好建筑渣土资源利用点数据调查;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和提供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扬尘源和汽修、沥青、涂料等源类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属地部门配合做好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审核和提供涉及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负责提供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以及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林水局:负责审核和提供有关入河(海)排污口相关信息、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属地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海)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调查。

市商务委:配合做好储运源和餐饮、干洗等源类普查数据收集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和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清查建库等污染源普查工作。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用电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清查建库等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审核和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等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审核和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审核和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萧山机场公司:负责审核和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城投集团、交投集团、商旅集团,杭实集团: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分工作相应调整。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底完成前期准备,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全面普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杭州市普查基本单位初步名录,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更新完善后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3.全面普查:开展各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总结等工作。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 号、浙政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六)普查培训。在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训的基础上,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相关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其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才能从事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污染源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地方特色行业产排污系数的编制或国家产排污系数的本地化验证,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市普查领导小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按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