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开展网上听证的公告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市文物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开展网上听证。
本文件从2018年6月15日至6月2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章珠裕,联系电话:87179584,传真:87173412,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路1号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文物处1210-4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直属各机构、各区(县、市)政府: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市文物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文物工作目标
(一)到2022年,我市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二)文物博物馆人才力量薄弱的局面得到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全市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四)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博物馆社会服务意识显著提升,博物馆社会教育功能更加彰显;展览质量得到较大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更贴近大众,博物馆在展示传统文化和对外宣传方面重要性日益突出;
(五)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更多珍贵文物得到修复和永续利用,藏品利用率明显提高,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
(六)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执法督察机制日趋成熟,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物安全形势得到明显好转;
(七)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在城市国际化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二、提升文物事业保障水平
(一)健全责任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大运河沿线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运河沿线遗产的保护工作也要纳入到考核内容之中。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各区、县(市)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属地文物管理责任,积极发挥乡镇(街道)作用,将文物保护纳入基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快推进《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推动地方文物保护政策的制定工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补偿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三)深化文物系统改革。全面提升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强化各区县文物保护机构在文物日常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落实独立的博物馆法人,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四)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作用,建立名城委员会专家库,健全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内重大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名城委员会成员每年听取一次文物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多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区(县)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各区、县(市)应完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文物保护管理所,研究优化配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完善文博人才引进制度,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文物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依托石质文物保护、土遗址加固、乡土建筑研究、馆藏文物修复等专题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文化遗产保护创新型领军人才。
(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强统筹,加大公共财政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力度,做好文物保护资金保障工作。文物资金向文物安全、保养修缮、考古调查、博物馆教育、博物馆展陈等日常工作倾斜,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投入文物保护和文博创意产业。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文物保护服务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公司负责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环境保洁和安全巡查,提高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率。
三、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在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建设杭州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馆藏文物电子档案、西湖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等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时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申报与管理。加强现有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测,完善西湖文化景观和大运河两处世界遗产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正式公布实施西湖和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围绕保护、展示、监测和环境整治等工作,推进西湖和大运河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和宣传。完成良渚古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支持钱塘江古海塘·钱江潮开展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强化不可移动文物“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让文物保护工作重心下沉,阵地下移。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多方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完善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保护工作机制,重视日常保养,减少大修。推动文物保护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文物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编制具有地方特点的、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和导则等。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加强文物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的协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不可移动文物比较集中的各区、县(市)应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具有群体规模和环境要素的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完成小古城、天目窑遗址、钱塘江海塘等大型遗址的专项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文物行政部门应该与国土资源部门对接,将文物保护区域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对文化埋藏丰富的地区妥善进行保护。
(五)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登录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发生,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区、县(市)政府应依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职责,高度重视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重点工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不得借此拆除农村历史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妥善筛查遴选,进行分类处理,逐处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各区、县(市)文物部门应推进本区域内地下文物资源的调查工作,抢救濒危地下文物,及时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应依法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市属各县市应参照执行。城市轨道交通、高铁、高速公路、河道整治、输油管道等大型建设项目在前期阶段应进行考古调查,并在开工建设前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发掘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七)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建立文物科技保护机构,编制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加强预防性保护,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
(八)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系统建设和防雷设施建设,完善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降低文物安全风险。文物保护单位要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要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建设“天地一体”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监测系统;完善物联网电气火灾安全防范系统。落实文物管理单位的责任,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层层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发挥基层文保员作用。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增强部门和区域协作,强化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利用项目、陈列展览和出版物。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等,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推进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服务活动,扩大博物馆教育受众群体。深化第二课堂馆校合作机制,积极培育打造博物馆社会教育的特色品牌,鼓励与学校联合开发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到博物馆定期参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改进博物馆社会宣教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设置、工作要求及评价标准;进一步健全宣教人员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重视和增加一线人员编制,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和博物馆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评价体系。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县区级的博物馆馆舍建设,实现县县有公共博物馆的目标。鼓励专题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建设,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管理。利用博物馆联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推广文物数字化展示,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线上线下共享交流,提高馆藏文物藏品利用率。支持博物馆每年推出若干个陈列展览精品项目。
(三)发展文博创意产业。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以及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建立配套的财政保障扶持制度、用人激励机制、配套奖励的机制。文博单位在原创性临时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完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资金投入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和服务范围。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综合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人才。
(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做好良渚、南宋皇城、玉架山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加快推进南宋皇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为特色小镇建设和历史经典产业、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撑。拓展文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空间,推动杭州文物“走出去”,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五、强化文物监管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重视文物保护,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碰到的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
(二)强化文物执法监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充实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逐步建立完善文物违法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等机制,重点处理法人违法案件。积极推进现代高新技术在文物执法领域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文化、文物、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旅游、宗教、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文物、公安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切实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研究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制,逐步建立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