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18- 04- 13 11: 3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目标是什么?

答: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哪级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救助对象?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四、怎样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五、怎样调查审核特困救助供养申请?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怎样审批?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怎样终止特困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八、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5)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6)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九、特困救助供养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谁负责制定标准?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等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基本生活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等区、县(市)的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我市照料护理标准参照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十、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户院挂钩)。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

十一、对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主要从规划和建设、规范和管理、提升服务和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4。明确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外,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怎样加强对特困供养制度建设的领导?

答:(1)纳入规划。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2)民政统筹。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3)部门配合。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十三、建设特困救助供养制度怎样与其他制度衔接?

答:(1)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和保险津贴待遇不冲突。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2)特困救助对象不能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3)特困救助对象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四、建设特困救助供养制度所需资金怎样筹集?

答:各区、县(市)政府应将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十五、怎样加强对特困救助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1)专项检查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2)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4)行政问责法纪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在鼓励社会参与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1)鼓励资本合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2)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