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
时间: 2018- 04- 13 09: 4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努力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进一步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在已建设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基础上,加快推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打造特色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努力打造“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和全球创新创业中心。

(二)主要目标。通过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孵化体系建设,提升众创空间对接人才和资本能力,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快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鼓励区、县(市)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垂直孵化生态体系,提升我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差异化、高端化发展。

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150家以上,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孵化体系面积超500万平方米;在已有市级众创空间基础上,择优培育专业化示范、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20家以上;推动全市众创空间平衡发展,鼓励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五区、县(市)在主城区建设“飞地”众创空间,探索各区、县(市)联动发展模式;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培育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一)市级众创空间作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定位于孵化早期创业项目,分为标准化众创空间、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

1.进一步提升标准化众创空间创业创新服务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特色服务”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股权退出机制,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加快众创空间与传统孵化器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众创空间专业服务优势和传统孵化器基础设施优势的互补。

2.培育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加快创业创新项目和产业融合。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双创”,打造细分领域垂直孵化生态,建立行业细分领域垂直化创业生态链,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研发创新产品,加速优质项目转化,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

3.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国内资本与国际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合作设立众创空间,打造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含备案)的众创空间全面推广“工位注册”制,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三)众创空间认定后,每年开展总体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孵化企业备案情况,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投融资和其他创新创业活动等。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加大财政和融资扶持力度

(一)2018—2020年期间,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房租、宽带等空间运行费用;市级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在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基础上进行补足,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提升其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研发能力建设;市级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在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基础上进行补足,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专项用于鼓励其积极与国外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开展合作,构筑国际化视野的高端创新创业资源服务平台。专业化示范众创空间与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不重复享受资助。

(二)凡符合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将积极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该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具体按照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其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

(三)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杭州市注册的,原则上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孵化体系健康发展

(一)扶持杭州市众创空间联盟和在杭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引导众创空间、在杭高校相关创业部门、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加入联盟,鼓励联盟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按其实际开展活动情况,每年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联盟和在杭高校众创空间联盟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开展全市性的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举办若干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活动,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由市科委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社会征集全市性创业活动计划,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10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众创空间内的初创企业使用省市创新券、创业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五、加强众创空间孵化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县(市)政府与市级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加强协调,制订相关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市科委等部门要及时总结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