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号)
时间: 2018- 03- 08 15: 4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市外输入及产地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营造“放心消费在杭州”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营造“放心消费在杭州”的良好环境。

二、监管内容

(一)品种。市外输入本市和地产上市的食用生鲜农产品(不含预包装食品),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菌、畜禽产品和禽蛋等。

(二)标准。农(兽)残、重金属、致病菌、检验检疫等国家标准。

(三)对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本地种植养殖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规模以上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等,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准入制度。

1.建立市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市外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销售凭证;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材料或销售凭证的,必须经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自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合格,并登记供货者姓名、身份证明及其联系方式、品种、数量、产地等信息;进口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拒绝检测、登记的,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应当拒绝其入市,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依法查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健全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制度。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认证(登记)证书,或追溯码、耳标、脚环,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检疫标志,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统称证明证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经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措施,对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具,合格证上应有农产品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保障安全的方式等要素。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未附证明证书的地产食用农产品,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应当禁止其出场,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应当禁止其入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种植养殖基地或屠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依法查处,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同时通报农(林)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主体责任。

1.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必须严格落实市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同一产地、同一品种食用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2次检测不合格的,对销售者实行市场禁入。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制度。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销直供的商场超市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追溯系统,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账、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清退等制度,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3.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各自特点,针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教育,通过责任承诺、自查报告、问题整改、示范创建、信息公示等措施压实主体责任。

(三)落实监管责任。

1.由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压实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种植养殖者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落实基地检测、检验检疫和合格证等准出制度,以及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场上市制度;加强生产源头的日常巡查,对种植养殖、屠宰加工过程给予规范化指导与监管,加强生产过程风险防控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加大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力度,协助开展对市外输入农产品的监管。

2.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商的审核管理,加强对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禁入和销毁制度,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外口岸进口产品的监管。

3.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的主体责任,监督其落实准入制度,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追溯系统;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市、区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均应不少于20批次。对检出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下架、召回、销毁,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严格落实检测不合格产品闭合管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4.由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销协作机制,搭建对接平台,落实市场流通的行业管理,加强日常指导和行业规范,督促采购商对供应商开展审核、基地现场考察审查工作。

5.由属地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并加强对当地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严处违法违规。

严格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重点加大对残留高毒禁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等的查处力度;对畜禽产品,重点加大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抗生素等的查处力度;对水产品,重点加大对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渔药等的查处力度。

(五)做好风险预警。

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等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和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和相互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产销协作信息。监督检查不合格信息及风险隐患信息,及时函告产地县级以上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民心、民生工程来抓,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工作队伍,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相关监管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督查指导,务求取得实效。

(二)开展培训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上市、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曝光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密切部门协作。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涉及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和商务等多个部门,覆盖产品出场、进口、运输、入市等各个环节,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配合。对食用农产品非法场外交易等行为,由当地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取缔,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3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