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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审计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 ||||||||||||||||
时间:2018-03-27 10: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全市审计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杭审法〔2018〕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全市审计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预防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通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国家政令的统一和畅通,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审计工作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进一步的公开、透明,提升审计公信力;提升审计人员运用审计定性、处理依据的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理念,进一步推进全市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律审查改为备案审查的通知》(杭府发〔2015〕3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意识和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制度 《实施办法》共十九条。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二、三条)。参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明确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及在文件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2.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第四至六条)。主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3.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流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具体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限定,明确起草部门前期准备工作,具体起草、征求意见流程、审核流程和准备材料。主要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八条和第十条。 4.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发布流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具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主体和责任,明确起草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的内容,法规部门后续发布流程。 5.明确审查申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和杭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6.明确考核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公开发布情况的考核要求,及问责规定。 (二)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 4.《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浙府法发〔2011〕89号) 5.《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杭府法〔2012〕19号) 三、适用对象 全市审计机关。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审计局。 解读人:应旭婧,电话:852557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