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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间:2018-02-05 11: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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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杭州特色的智能制造之路,根据《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2号)等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杭州特色的智能制造之路,根据《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有关精神,市经信委组织开展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为规范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杭州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有投资预算,具有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智能化改造意愿和信息化基础。 (三)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试点项目。 二、项目范围 鼓励企业通过物联网技术将工厂中的人员、设备、物料信息以及工艺参数、环境参数、质量状况等要素联网,实现工业数据的全面感知、动态传输、实时分析,形成科学决策与智能控制,提高制造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制造质量;鼓励企业在工厂物联网的基础上,完善工业安全保障措施,发展基于公共云平台的工业互联网深度应用,构建设计、生产与供应链资源有效协同的制造体系,开展用户个性需求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精准对接的规模化定制,推动制造业面向质量追溯、设备健康管理、产品增值服务的服务化转型。 市经信委将根据上述项目建设要求,分年度公布具体试点方向。 三、工作程序 (一)试点项目 1.项目征集。每年年初市经信委发布试点项目征集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2.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提交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申报的材料初审和汇总后行文报市经信委。 3.项目入库。市经信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布列入试点库项目名单;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视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增补和调整。 4.组织验收。市经信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下发通知开展项目验收,明确项目验收范围、验收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信息;项目承担企业需提交试点项目验收申报书(见附件2)。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申请验收的材料初审和汇总后行文报市经信委。 5.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用企业答辩、专家质询的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拟验收通过项目名单。 6.项目审定。对拟验收通过项目名单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7.网上公示。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8.发文公布。对公示通过的项目发文予以公布。 (二)示范项目 示范推荐项目从成效显著、在区域和行业中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试点项目中产生。示范推荐项目原则上应基于公共云或混合云架构。 1.推荐申报。市经信委于每年四季度发布示范项目推荐通知,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提交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初审和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各区、县(市)原则上按当年通过验收试点项目数的15%比例推荐。 2.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质询答辩和实地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分别占权重的40%和60%,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示范项目拟认定名单。 3.项目审核。对拟认定示范项目名单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4.网上公示。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示范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5.发文公布。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报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管理措施 (一)全市每年认定的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数不少于100个;认定的示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示范项目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委组织开展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的示范推广工作。 (三)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跟踪服务、示范推荐、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对经认定的杭州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26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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