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8-2572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8〕578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02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29 10:5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14]4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实行以来,对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我委对《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情形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1、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国务院相继开展了职业资格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精简和取消了一大批审批事项和办理条件,包括取消造价员资格证书、施工合同备案等,为适应这些变化须对《实施细则》中涉及的部分条文适时进行修改。

2、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和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发[2018]61号)精神,省造价管理总站牵头组织的新版计价依据已经编制完成,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在我市的同步贯彻实施工作,需将《实施细则》中涉及造价费用的部分计价规定和计价表格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衔接。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6 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4、《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发[2018]61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十三条

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规费中的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计算。

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2

第三十七条

(四)规费(除民工工伤保险外)、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民工工伤保险应按市政府文件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报价。

(四)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3

第四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当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价款结算、合同争议处理及合同履约监管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该条删除

4

第七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或核对,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承担,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或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按规定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用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否则无效。

5

第七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施行日期

2016年至今,国务院开展职业资格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已相继取消了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和施工合同备案,杭建市发[2014]402号中的相关条款内容已与上位法产生矛盾。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也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做好与新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的合理衔接,所以本通知应于2019年1月1日起与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同步施行。

由于本《通知》中的部分条款内容涉及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规则和发承包双方的核心经济利益,若推迟施行,不但会造成管理上出现脱节,还会引发建筑交易市场行为混乱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纠纷,危害建筑业健康发展,一旦因政策调整不及时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等问题时,还极易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因此本《通知》应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张冰冰

电话:8701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