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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林水〔2008〕298号 成文日期: 2018-12-21
发布单位: 市林水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时间:2018-12-21 17:38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杭州市林水局对《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杭林水〔1999〕6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五)《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六)《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机构职责、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奖惩、附则等。

1、杭州市、市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3、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应经历。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5、“水利建设市场中相关活动涉及工程业绩认定的,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监督意见为依据。”中质监站出具核备意见、监督报告可以作为业绩认定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农村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围垦、河道整治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防汛抢险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小型农田水利和防汛岁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可适当简化,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适用对象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六、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林业水利局1999年3月31日印发的《杭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杭林水〔1999〕62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解读人为杭州市农村水利管理总站叶雷震,联系电话:8609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