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
| 违法行为 | 罚 则 | 裁量规则 |
第1条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10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0。 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1 | F=1 | GF=0.2 | 1<C<10 | F=C | GF=C÷5 | C≥10 | F=10 | GF=2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1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
第2条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10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0。 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1 | F=1 | GF=0.2 | 1<C<10 | F=C | GF=C÷5 | C≥10 | F=10 | GF=2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1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一、 三、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3条 |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10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C=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计罚天数×150。 (一)如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给多个受让人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二)计罚天数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实际天数;实际天数无法认定的,计罚天数的计算为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起始日期至行政部门发现日期截止。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1 | F=1 | GF=0.2 | 1<C<10 | F=C | GF=C÷5 | C≥10 | F=10 | GF=2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1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4条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未安排领队(导游)的天数×10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发生旅游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5条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5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发生旅游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6条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的导游服务费用金额。 导游服务费用金额不能认定的,按每天400元计算。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支付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50万以上,且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支付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7条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的费用金额。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的费用,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退还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50万以上,且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退还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8条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5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50。 (一)旅游天数少于3天的,按3天计算; (二)涉及的旅游天数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的天数计算; (三)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或旅游天数无法认定的,按C=0.5万计算。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5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二、 三、C在1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且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9条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5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 (一)同一旅游团队、单一不合格供应商时,C=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0;旅游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不同的旅游团队、多个不合格供应商,C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5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 三、C在1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旅游者使用或接受不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0条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认定的违法所得<5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C=未投保天数×15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5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一)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365天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超出365天部分,每未投保5天,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5天部分,按5天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从旅行社设立之日起,即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未投保天数=30天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超出30天部分,每未投保5天,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5天部分,按5天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从旅行社设立之日起,连续1年以上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或旅行社连续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间在3年以上; (二)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1条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违法所得(I)。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3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200万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旅游者1000人次以上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2条 | 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违法所得<30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 (一)同一旅游团队的,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750。 (二)不同旅游团队,或擅自安排多个购物点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C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3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擅自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二)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旅游者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3条 |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或违法所得<30万元的,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 (一)同一旅游团队的,C=受影响人数×1500; (二)不同旅游团队,或因安排部分旅游者参加多个购物或自费项目活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C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30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期间该其他旅游者发生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二)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改变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期间该其他旅游者发生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4条 | 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次×3+出境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人数×3+随团出境或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人数 C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5 | F=0.5 | GF=0.2 | 5<C<50 | F=C÷10 | GF=C÷25 | C≥50 | F=5 | G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暂扣导游证天数=C×5天,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旅行社发现旅游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5天未报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天数=C×3天,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旅行社发现旅游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10天未报告,且C在50以上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5条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按计罚参数(C)确定罚款额。 (一)同一旅游团队的,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00。 1.涉及旅游者人数少于20人的,按20人计算; 2.擅自变更行程安排的项目,原定时间超过3个小时的,计为擅自变更2个项目; (二)不同旅游团队,或擅自变更多项旅游行程安排,C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C≥30 | F=30 | G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6条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被拒绝的旅游者人数×75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C≥30 | F=30 | G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7条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征得书面同意的旅游者人数×旅游天数×25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3 | F=3 | GF=0.2 | 3<C<30 | F=C | GF=C÷15 | C≥30 | F=30 | G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8条 |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数量×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0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2 | F=2 | GF=0.2 | 2<C<20 | F=C | GF=C÷10 | C≥20 | F=20 | GF=2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业整顿期限:C≤3万时,责令停业整顿7天,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二)暂扣导游证期限:C≤3万时,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万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万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19条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5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1 | F=0.1 | 0.1<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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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私自承揽导游、领队业务的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5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1 | F=0.1 | 0.1<C<1 | F=C | C≥1 | F=1 |
二、本条规定中并处暂扣导游证期限依据C计算: C≤0.1万时,处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千,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千部分,按1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C在10万以上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21条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违法所得(I)。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1 | F=0.1 | 0.1<C≤1 | F=C | C>1 | F=1 |
二、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索取方式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并处暂扣导游证。 C≤0.1万时,处暂扣导游证15天,C每增加1千,加处暂扣导游证4天,不足1千部分,按1千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索取方式恶劣,且C在6万以上的; (二)引发旅游者滞留24小时以上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22条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超过备案期限天数×10。 有多项未备案项目的,C分别计算后累加;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原备案期限届满的下个工作日为超过备案期限天数计算的起算时间;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为结束时间。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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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超过备案期限天数×10。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原备案期限届满的下个工作日为超过备案期限天数计算的起算时间;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为结束时间。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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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天数×10。 有多项未报送项目的,C分别计算后累加;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原报送期限届满的下个工作日为超过规定的报送期限天数计算的起算时间;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为结束时间。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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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50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0≤C≤10 | F=10 | 10<C<50 | F=C | C≥50 | F=50 |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C)=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100000,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26条 |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有偿服务的价格×2。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1 | 1<C<5 | F=C | C≥5 | F=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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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签订旅游合同的人数×旅游天数×200。 (一)旅游天数小于5天的,按5天计算; (二)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2 | F=2 | 2<C<10 | F= C | C≥10 | F=10 |
二、C在2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四、 C=2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
第28条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载明规定事项的项目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5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2 | F=2 | 2<C<10 | F=C | C≥10 | F=10 |
二、C在2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五、 C=2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
第29条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接待天数×200。 (一)接待天数小于5天的,按5天计算; (二)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2 | F=2 | 2<C<10 | F= C | C≥10 | F=10 |
二、C在2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六、 C=2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部分,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
第30条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0。 (一)接待天数小于5天的,按5天计算; (二)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2 | F=2 | 2<C<10 | F= C | C≥10 | F=10 |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计罚参数(C)=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的费用。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2 | F=1 | 2<C<10 | F=C | C≥10 | F=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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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人数×2500。 C(万元)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1 | 1<C<5 | F=C | C≥5 | F=5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32条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旅游天数×200。 (一)旅游天数小于5天的,按5天计算; (二)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2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33条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本条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32条的规定执行。 |
第34条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本条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32条的规定执行。 |
第35条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人身安全受危及的旅游者的人数×250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导游领队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C≤2 | F=2 | GF=0.4 | 2<C<10 | F=C | GF=C÷5 | C≥10 | F=10 | GF=2 |
二、以C在2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C=2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个月。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二)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36条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投资额÷10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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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超过备案期限天数×10。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原备案期限届满的下个工作日为超过备案期限天数计算的起算时间;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为结束时间。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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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年内,发现第1次的,罚款2000元,发现第2次的,罚款5000元,发现第3次及以上的罚款1万元。 |
第39条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50。 多个旅游团队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 ≥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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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同合同事项有标的额的,计算罚款参数(C),C=不同合同事项的标的额×2。 (二)不同合同事项没有标的额的,计算罚款参数(C),C=不同合同事项数量×涉及的旅游者人数×500。 上述第(一)、(二)项都存在的,C分别计算并累加。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C | C ≥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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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本条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28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未载明规定事项的项目数”累计计罚。 |
第42条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并处违法所得(W)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3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3。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5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0<C<1 | F=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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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 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本条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条的规定执行。 |
第44条 | 未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向旅游者告知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的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数量×涉及的旅游者人数×250。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0<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5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七、 三、C在1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每增加1万元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元的部分,按1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00万以上的; (二)引发较大以上旅游事故的; (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45条 | 出借导游证的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借导游证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出借导游证的,责令改正,每1次处罚款1千元,最高不超过2千元。发生损害游客利益,造成投诉的,按2千元处罚。 |
第46条 |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的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2次(项)以下的处罚款2千元,3次(项)以上的处罚款3千元;3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及以上被行政处罚的,视为情节严重,1次(项)处罚款3千元,2次(项)处罚款4千元,3次(项)以上的处罚款5千元。 |
第47条 | 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擅自开放经营的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擅自开放经营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擅自开放经营期间,发生旅游事故,或经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为情节严重。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擅自开放经营的天数。 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擅自开放经营的天数,发生旅游事故的至发生旅游事故之日止;经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1个月的,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C每增加1天加处责令停业整顿1天,C不足1天的部分,按1天计算,最高不超过6个月。 |
第48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八、 3年内,第1次处100元罚款,第2次处300元罚款,第3次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
第49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一、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成交额。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1 | F=0.1 | 0.1<C≤3 | F=C | C>3 | F=3 |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没有成交额的,处1000元罚款。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一)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吊销导游证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 |
第50条 |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计罚参数(C)=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个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者人数×涉及的旅游天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C | C>0.2 | F=0.2 |
二、引发旅游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计罚参数(C)=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个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0.2 | 0.2<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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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旅游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C | C>0.2 | F=0.2 |
二、引发旅游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 计罚参数(C)=旅游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0.2 | 0.2<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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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C | C>0.2 | F=0.2 |
二、引发旅游事故的,视为情节严重: 计罚参数(C)=涉及的旅游天数×涉及的旅游者人数×10。 C(万) | 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0.2 | 0.2<C≤1 | F=C | C>1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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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 旅游经营者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者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进行攀附性宣传行为天数×200。 进行攀附性宣传行为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C(万) | 旅游经营者的罚款数额F(万元) | 责任人的罚款数额GF(万元) | 0<C≤0.5 | F=0.5 | GF=0.2 | 0.5<C<5 | F=C | GF=C÷2.5 | C≥5 | F=5 | GF=2 |
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数额(F)=违法所得(I)×罚款倍数(M); 罚款倍数(M)=违法所得(I)÷50000; M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后1位,且M最高值为5。 三、C在5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以10天为基数,C超过50万部分,每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游经营者处以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C在150万以上的;(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5年内,因违反本条规定第3次被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第54条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违反本条规定未保存的文件、资料数×2。 C(万) | 旅行社的罚款数额F(万元) | C<0.2 | F=C | 0.2≤C<10 | F=C÷10 | C≥10 | 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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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条 | 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 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自第1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违反本条规定,第1次处1000元罚款;第2次处3000元罚款;第3次以上处5000元罚款。 |
第56条 | 导游、领队人员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三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本条规定中的计罚参数(C)=误导旅游者的项目数×旅游者人数×100。 C(万) | 导游、领队人员的罚款数额F(万元) | 0<C≤0.2 | F=0.2 | 0.2<C<2 | F=C | C≥2 | 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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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条 |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或者通过网络代理旅游产品而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业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计罚参数(C)=未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天数×200。 未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天数,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 未加贴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C(万) | 旅游经营者的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1 | 1<C<3 | F=C | C≥3 | F=3 |
二、通过网络代理旅游产品而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计罚参数(C)=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天数×50。 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天数,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止。 未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社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的产品在1个以上的,计算多个产品的时间累加,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C(万) | 旅游经营者的罚款数额F(万元) | C≤1 | F=1 | 1<C<3 | F=C | C≥3 | F=3 |
三、C在30万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T)依据C计算,C=30万时,处责令停业整顿10天,C超过30万部分,每1万加处责令停业整顿2天,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最高不超过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