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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时间:2018-01-05 14:4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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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相应部门规章: (一)根据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移交)本市以外行政部门处理的; (二)处理本市以外行政部门转送(移送、移交)投诉举报等事项,涉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三)根据部门规章规定,请求本市以外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调查的; (四)其他适用部门规章的情形。 二、市级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大型自营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且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带有普遍性的案件; (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发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 (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其他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的案件管辖分工,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办理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列案件委托县级局及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 (一)发生在各区、县(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二)发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 (三)其他个案委托的案件。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的拟处罚款2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受委托的县级局决定;拟处罚款超过20万元或者拟处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应当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具体由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承办。需要个案委托的案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具体由稽查支队承办。 委托查处的案件,应当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是否立案等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当场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决定,但不得对受委托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法制机构案件核审的范围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核审下列案件: (一)拟将作出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属于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核审的其他案件。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稽查支队对拟将作出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稽查支队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经稽查支队法规科核审,必要时应当由稽查支队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县级局法制机构的案件核审范围,由各县级局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报市级局备案。不属于法制机构核审范围的案件,由办案机构的法制员核审。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家学者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担任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对本机构所办案件无表决权。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一)拟作罚没款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者涉案货值200万元以上的; (二)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涉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重大安全问题,拟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拟作减轻处罚罚款幅度低于法定最低额超过5万元的; (五)拟作减轻处罚在“并处”中选择较轻的罚种的; (六)拟作从重处罚增加的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或者给予的罚款额为最高幅度的90%以上且罚款额超过20万元的; (七)根据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 (八)重新审查拟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十)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情形。 拟罚没款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案件,且涉案货值不足200万元的,可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召集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核审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作出决定。案涉相关处室业务范围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可以决定由相关处室派员参加。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确定本机关实施《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具体数额(幅度)和第(六)项的具体范围,并报市级局备案。 六、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办案机构受理(接收书面要求听证的函件或者制作要求举行听证的笔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送本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并通知办案机构将案卷送交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听证通知书》,交由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送达或者自行送达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办案机构以及原核审意见影响。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本机关负责人认为,可以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听证主持人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后,报送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听证主持人补充调查等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执行。 七、案件督办、指定管辖等事项的处理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督办的重大案件认定,可以参照《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案件督办主要针对县级局查办重大案件不力以及市级局认为查办案件需要限期结案的情形。督办案件主要由市级局稽查机构承办,案涉相关专项业务的也可以由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必要时可以征询法制机构意见。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案件指定管辖由市级局法制机构承办,必要时征询相关业务处室意见。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发照、发证或者登记、批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机关移送或者下级上报的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由企业(个体)监管机构承办;建议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批准文件)的,由稽查机构承办。注册审批机构予以协助。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认定,可以参照《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销案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移送决定书等,应当送达当事人。送达期限和方式参照《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的规定,确有特殊情形需要超过90日的,应当由县级局或者市级局办案机构报请相应市级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市级局法制机构承办)。报请延期应当书面报告,说明事实和理由,必要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市级局批准延期的,办案机构应当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延期情况。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由市级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的规定,县级局或者市级局办案机构上报进行个案认定的,应当书面报告,说明事实和理由,必要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由市级局按照个案认定普遍适用的原则作出决定(由市级局法制机构承办)。 八、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的管辖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的网店经营者注册地(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实际经营地(发货地、退货地等)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局,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应当按照谁最先收到(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履行案件管辖处理职责,但第十二条第三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最先收到,是指最早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包括投诉举报人直接提出、区(县、市)政府等机构以及市局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分送(交办)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移交。 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县级局,认为举报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的县级局协助调查。受委托调查的县级局应当按照《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按照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与其他有管辖权的县级局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但最先接收投诉举报的县级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人处理的相关情况。 九、行政处罚文书的统一制定 实施《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文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2015年4月1日印发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文书(试行)》(杭市管[2015]75号),除按照本意见应予以修订的下列文书外,继续有效: 1、《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 2、《协助调查通知书》 3、《案件合议(讨论)记录》 4、《案件线索告知函》 5、《案件移送函》 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十、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执行 根据《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两局在《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效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继续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执行。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事项,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工商法[2013]36号)、《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工商法[2013]72号)和《关于调整登记管理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的通知》(杭工商法[2012]176号)同时废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发其他文件内容与《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附件:《修订的部分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 修订的部分行政处罚文书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印发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文书(试行)》(杭市管[2015]75号),作了部分修订: 1、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修订为《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 2、将《协助调查通知书》修订为《询问通知书》; 3、将《案件合议(讨论)记录》修订为《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记录》; 4、将《案件线索告知函》、《案件移送函》合并修订为《违法情况移送(移交、通报)函》; 5、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修订为《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 ( )市管函告字〔 〕 号 ① :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 ② 投诉(举报),按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作出了相应处理,现告知如下: ③ 你(单位)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不予立案(不予受理)、不予处罚、销案或者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有关材料名称) 本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①填写具名的附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②填写投诉举报的来源和投诉举报件的内容。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的你(单位)对***(被投诉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涉嫌***的”或者“上级交办的你(单位)对***(被投诉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涉嫌***的”或者“你(单位)对***(被投诉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涉嫌***的”。③填写下列内容(可多选): 1/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条等,你(单位)的上述投诉举报已移交杭州市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详见附件) 2/你(单位)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因本局管辖困难,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移交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详见附件) 3/对你上述消费权益争议的投诉,经审查,本局决定受理(本通知即为受理凭证),有关调解处理等另行通知; 4/对你上述消费权益争议的投诉,经审查,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 5/对你(单位)的上述投诉举报,经核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予以受理)。 6/对你(单位)的上述投诉举报,经核查,本局决定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理由是:…。 7/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 8/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 9/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销案决定(详见附件) 10、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移送(移交) 部门处理的决定(详见附件) 11/你(单位)的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与 相同(具有关联性),本局决定并案处理,处理结果另行告知。 12/你(单位)的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与 相同,本局已依法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中已包含,不再重复办理(详见附件)。 13/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后,因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本局决定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本局将予以恢复。 14/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后,因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15/其他。 市场监督管理 询问通知书 ( )市管调字〔 〕 号 ① : 为调查了解 ② 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方框打√的事项): □请你单位委派(指定) ③ ,到本局(所)接受调查。 □请你履行法定义务,到本局(所)接受调查。 到本局(所)接受调查,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 年 月 日 时 分到 ④ 的本局(所)办公场所。 2、请携带以下材料:你(单位)营业执照、接受调查人员身份证明以及 ⑤ 。 接受调查的人员系单位委派(指定)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派(指定)的文件。 敬请你(单位)配合,便于本局(所)查清事实。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委托代理人1姓名 职务(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2姓名 职务(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处理我(单位) 事项,现授权委托 、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授权委托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代为核对并确认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代为接受调查询问;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2、代为行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代为与第三人和解或者参加你局组织的行政调解;代为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代为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3、 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动,另行书面通知。 此致 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印章) 注:1、抬头的“委托人”,填写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落款的“委托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委托权限第3项,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授权范围,也可以另行写明具体委托权限。 3、委派(指定)人员,应当是当事单位的工作人员,填写本单位的“职务”名称或者“工作岗位”名称,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执业律师不得作为委派(指定)人员。 使用说明: ①通知书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单位,发给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发给个人的,写明个人姓名。 通知的被询问人是个人的,不得委托他人前来接受询问。如个体商户业主自己并不从事涉案经营行为的,可以由其实际经营人员接受询问,但这是执法人员调整被询问人,而非该个体工商户委托指派事项。该个体商户业主对此应当出具被询问人在其店铺中的身份证明,如销售人员、经营主管等。 ②填写需要调查的事项,使用客观描述用语,如“销售‘荣盛’牌化妆品情况”、“你(单位)与浙江…医院‘…科研项目合作’情况”等。不得带有定性的用语,诸如“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一事”、“无证经营餐饮一事”等用语。 ③填写当事单位需要调查的相关人员范围,也即所谓“委派(指定)”并不由当事单位自由决定,而是由办案机构设定范围,如“你单位的销售人员”、“你单位熟悉了解调查事项的有关人员”等。办案机构已知晓需要调查询问的当事单位有关人员姓名的,可以直接发给个人询问通知。 原则上询问通知书不发给当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从事涉案事项的除外。 ④填写接受调查人员到达的具体地点,包括楼层和室号 ⑤填写要求前来协助调查的人携带的材料,格式内容可视调查需要作适当变动。如被调查人无营业执照的,应删除携带营业执照的字样。办案人员对此必须要有针对性,不能作笼统要求,比如“有关材料”。“账册”等用语,对合同协议应有相应的指向内容。对不特定材料(如账册)查阅的,应当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实施。 《授权委托书》下的注解,使用时应予以保留。 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记录 办案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职务: 记录人: 出席人员姓名: 列席人员姓名: 案件名称: 集体讨论记录: 主持人(签名):年月日 其他出席人员(签名): 年月日 (续)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年月日 其他出席人员(签名):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 违法情况移送(移交、通报)函 ( )市管移函字( ) 号 ① : 我局在处理 ② 一案中,发现 ③ 涉嫌 ④ 行为。因下列情形(方框内打√的事项),决定将此涉嫌违法的情况移送(移交、通报)你单位处理。 □根据 ⑤ 规定,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 □因 ⑥ ,我局管辖困难,根据 ⑦ 的规定 □因 ⑧ ,该事项依法属于你单位管辖 你单位处理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 ⑨ 材料 份。 本局联系人: 电话: 。 (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本文书是将《案件线索告知函》、《案件移送函》合并修订而成。主要适用于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被移送(移交、通报)的部门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也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也不限于整案的移送,案件查处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事项,也可以使用本文书予以通报。 ①填写接收部门名称。如“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②填写本单位查办案件的名称,如“杭州***公司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属于投诉举报的,也可以写“…投诉举报….涉嫌…违法”。“一案”不限于立案案件,也包括处于核查阶段的案件。 ③填写涉嫌违法的行为人。因为有的时候违法行为人未必就是本单位查处案件的当事人,故涉嫌违法当事人作为空白。如与本单位案件当事人的一致的填写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涉嫌违法行为人与本单位案件当事人不一致的,应选择第3项的方框内容,作为案件线索告知或者通报。 ④填写涉嫌违法的内容,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 ⑤填写相关的移送(移交、通报)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等等。 ⑥填写管辖困难事由; ⑦填写移交的依据,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等。 ⑧填写属于对方单位管辖的事项内容,如“发现涉案印刷品广告(产品)由…公司制作(生产)”、“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同时涉嫌违反…规定”等。 ⑨填写移送、移交或者通报给对方的材料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 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杭)市管罚分(延)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没收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下列分期(延期)申请(方框打√者): □准予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 元;第一期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第二期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准予你单位将罚款 元延期至 年 月 日前缴纳。 □准予你单位将没收款 元延期至 年 月 日前缴纳。 □准予你单位分期缴纳没收款 元;第一期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第二期应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你单位未在批准的分期(延期)的期限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额依法以你(单位)应当缴纳的罚款额为限。 (印章) 年 月 日 注:1、需要分2期以上的,可以添加相应的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2、罚款与没收款一并申请分期(延期)的,应当分别批准,故可以“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