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8-2571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公办〔2018〕9号 成文日期: 2018-01-17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07-2018-0001
关于《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17 16:4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为创新人口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我市制定下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及省政府文件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提出有序解决市区存量流动人口落户,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作为户口迁移政策的有效补充。根据上述文件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市发改委拟定了《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二)目的意义

推行杭州市居住证积分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坚持总量控制和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按积分高低落户的制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的人员落户。我市积分落户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对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反馈

并从2017年5月26日起,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杭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进行网上听证,共收到群众邮件281件(有效266件),后台意见建议27条,绝大部分群众表示支持,对部分具体指标提出了意见建议。有意见提出“已落户的注销其弄虚作假所落户口”不尽完整,经研究修改为“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户口,退回原籍,并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部分意见未予采纳,现予说明:有群众提出“对非住宅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予以加分”,经研究我们未予采纳,理由:目前非住宅以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均不可落户,积分落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群众落户,不能落户的房屋不作为加分项目更为合理;另有意见建议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予以加分,我们认为该项与社保缴纳情况有一定重复,故未予采纳。(说明:在提交市政府审议过程中,市政府提出由市流口办牵头建立我市统一的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将积分落户作为居住证积分的一项功能,后市政府出台《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在此形成了《杭州市居民证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确定了积分落户的基本内容。积分落户是指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入户指标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准予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户籍迁入本市市区城镇。

2.明确了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时间。凡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可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其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当年不予受理。

3.规定了积分落户的方式。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审核评分、公示。

4.明确了积分落户的公示流程和落户流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积分排名顺序和年度落户指标,将相关人员名单推送至公安机关。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审核,对无户籍身份、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或无合法固定落户地点的,不予受理积分入户申请。经审核无异议的,由市公安局统一汇总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有关媒体上公示排名情况和拟落户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公安局将签发《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作为落户凭证。获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积分落户准入通知书》有效期内及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具体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区、萧山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行政区域。

(三)实现方式

积分落户的落户指标实行总量控制,进行动态调整,不预设具体落户分值,将根据当年市区人口发展状况,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确定总量指标及具体分值。向社会公布。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 何国新 (基层基础管理支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87280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