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
时间: 2018- 01- 10 18: 0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拟订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4日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育局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

(2017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完善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进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省里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公布的为准。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一定倍数(1.5—2倍)乘以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倍数为2,其他区、县(市)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各地倍数×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原则上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价格补贴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按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75%的标准发放;其他区、县(市)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50%的标准发放。

四、提高价格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区、县(市)应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由民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实施。

五、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具体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教育厅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七、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物价局。负责协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

(二)市民政局。负责掌握困难群众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督促各地民政部门认真做好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的测算、组织发放工作。

(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掌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的测算、组织发放工作。

(四)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五)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实施方案,做好我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临时伙食补贴有关工作。

(六)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掌握本地区困难群众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筹集本地区的价格补贴资金,根据本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具体倍数,做好价格补贴的测算、公布、发放等实施工作。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价格补贴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