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0号)
时间: 2018- 01- 10 17: 4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对行政调解的含义、原则、范围、管辖、程序等作了全方位的明确和规范,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切实增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开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广大行政调解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自觉依据、正确执行。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办法》夯实基础。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行政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自愿等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规范完善行政调解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要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努力构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四)建立健全各级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杭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机制,负责本地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部署、推动落实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着力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专业素质强、沟通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标准,落实人员负责行政调解日常工作,并明确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职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调解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调解人员,辅助配合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事理说明等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案例研讨、经验交流、政策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调解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等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及时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选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并充实行政调解专家库,邀请知名学者、退休法官、律师等担任行政调解专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专家作用,强化行政调解队伍力量。

三、全面有效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七)全面梳理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梳理、及时更新并公示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权,组织行政调解;要按照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针对涉及行政裁量权、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积极广泛开展行政调解。

(八)努力推动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全覆盖。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管理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教育、医疗、交通、劳动争议、房地征收、物业管理、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程,并可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九)切实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浙司〔2017〕50号)以及我市《关于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涉诉涉议案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互动机制。完善有关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移送调解等工作机制,重点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事纠纷以及房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行政争议方面加强衔接联动。涉及诉讼的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努力争取人民法院支持,建立行政调解书(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机制,探索行政调解书(行政争议)申请司法确认制度。

(十)探索创新行政调解方式方法。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登记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将行政调解纳入“杭州市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体系(yundr.gov.cn),不断探索“互联网+社会治理”“互联网+法律”等创新模式,通过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健全和完善咨询、评估、调解等服务功能。探索利用视频系统开展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四、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要求

(十一)规范行政调解登记。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填写《行政调解登记表》。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调解申请条件审查、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以及通知是否组织行政调解等工作。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且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应通知各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主持人、调解员等有关调解事宜;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环境污染、资源开发、重大交通事故、危旧房搬迁等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主动组织行政调解。主动组织调解的,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按《办法》规定的期限处理。

(十二)规范案件调处过程。行政调解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受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主张及举证质证、要求终止调解等权利。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产品检验、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等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延长行政调解期限必须经过各方当事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10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期限作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组织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具体执法过程中当场组织调解的,调解人员事后应及时做好登记;采取网络、电话、信函方式组织调解的,应当保存好联系记录。符合终止调解情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记录在案。

(十三)规范行政调解协议。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鼓励各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或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协议效力。对于行政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发现行政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行政机关调解行政争议,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复杂、易反复、涉及多方当事人等类型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行政调解回访记录》。

五、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四)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及时地对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认真总结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分析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及调解效果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送《行政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表》及专题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行政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统计时段为:一季度为上年12月11日至本年3月10日,二季度为3月11日至6月10日,三季度为6月11日至9月10日,全年度为上年12月11日至本年12月10日,各地各部门应于统计时段结束后3日内向市法制办报送。《行政调解组织队伍情况统计表》为年度报表,于统计年度时段(上年12月11日至本年12月10日)结束后3日内报送。行政调解专题分析报告分半年和年度两次报送,分别在半年(上年12月11日至本年6月10日)、年度统计时段(上年12月11日至本年12月10日)结束后10日内报送。

(十五)落实有关工作保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各部门应当履行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明确具体业务机构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并建立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推动制定、更新本区域内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十六)加强监督考核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在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中,对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梳理、行政调解人员名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机制建设、行政调解工作登记统计及分析、行政调解协议履行等工作情况,要合理设置分值并重点予以考核。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效能评估机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作为调解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协议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28日起施行,由市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