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75号)
时间: 2017- 08- 14 15: 5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国有企业,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2017年7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生活水、电、气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及社会化管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验收。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分离移交资金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在杭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依据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属在杭企业分离移交费用依据浙政办发〔2016〕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县(市)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自行承担。

(二)经营业绩考核支持。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产处置财务处理。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标准和途径

(一)供水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生产用水与职工家属区生活用水管网设施实施分离,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防栓)分别计量,生活用水管网设施改造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标准,“一户一表”表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全部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行及维护管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由市水务集团负责制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并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划转资产;其他区、县(市)由相应的自来水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 

(二)供电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生产供电与职工家属区供电线路设施实施分离,对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具备独立产权)进行户表改造安装,达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标准。

移交企业与所在地供电部门签订改造移交协议,协商制定维修改造方案,资产无偿划转移交。

(三)供气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燃气管网设施按照一户一表原则进行分离改造。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由市燃气集团负责制定供暖设施、燃气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并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划转资产;其他区、县(市)由相应的燃气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

(四)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移交。在杭国有企业应针对职工家属区存在的管网老化、道路难行、缺少绿化、乱停乱放和私搭乱建等问题,因地制宜进行整治改造,配置物业管理必需的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等,有条件的小区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基本达到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平均水平和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设施标准。

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物业管理移交。移交企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也可由属地政府牵头指导各小区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或在属地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与移交。移交企业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包括缴存、管理、使用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主动告知属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按标准归集或挪用的,由移交企业补足资金后移交属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建账到户。

五、工作任务

(一)协议签订。由“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与所在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公司)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协商、论证、审核,就分离维修改造方案、设计、经费以及改造期间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实施维修改造。交接双方根据清理后需移交资产具体情况,在明确双方责任后签订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二)资产移交。“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报批、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由移交企业上级集团审核批准,报所在地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安置。分离移交企业涉及“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的安置,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双方自愿、择优录用、归口管理”原则协商确定,接收单位无法安置的人员,由移交企业自行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市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国资委作为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城管委、市住保房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各区、县(市)和市属国有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及时汇总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建立专门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研究物业管理移交接收方式,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

(三)各级企业要切实落实责任。各分离移交企业、接收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确保工作有效衔接;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年底前对本地(本企业)本年度“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移交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并抄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