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7- 07- 25 15: 1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一、《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10月3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2015年11月16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进一步完善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制度,为我市制定临时救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更好适应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我市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

二、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杭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杭州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的措施有哪些?

答: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第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第二,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实物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第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六、临时救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一定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七、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八、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二)临时救助申请表(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三)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四)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临时救助审核和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受理电话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