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59号)
时间: 2017- 07- 25 10: 4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

及工作规则

 

为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规则。

一、总则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安委会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安委会组织机构设置

(一)组织机构。

1. 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农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应急办、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杭报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电信公司、杭实集团、市商旅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地铁集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杭州警备区、武警杭州市支队、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等与安全生产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市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任。

2. 市安委会下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任务繁重优先”“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性行业(领域)分别设立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危化品矿山、职业病防治、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7个专委会。专委会主任由分管专业性行业(领域)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市级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具体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二)人员变更。

1.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专委会主任变更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市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同意,由市安委会发文。

2. 专委会副主任、成员变更时,经专委会主任同意,由专委会发文。变更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市安委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1.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委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时,协调驻杭部队和武警杭州市支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市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制订、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专委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办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分解下达省政府对杭州市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7)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8)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9)负责各专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10)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各专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发展;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分析研究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督促检查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6)督促指导协调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7)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 各专委办主要职责。

(1)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2)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承办本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落实本专委会会议决定事项;

(4)做好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本专委会领导和市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5)负责本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6)承办本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制度。

1.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①市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安委办提出。

②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①市安委会每年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两次,由市安委会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②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3)报告制度。

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全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职情况报市安委会。

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③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重大节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日期间每天向市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④市安委会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4)签发制度。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 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各专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市安委办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专委办或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通报)制度。市安委办每年向市安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每月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签发制度。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 专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委办提出。

(2)检查制度。专委会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由专委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报告制度。专委会成员单位在向市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应报告所在专委会。专委会每年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职情况。

(4)签发制度。专委会文件由本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 专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承办专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通报)制度。专委办每年12月20日前向专委会和市安委办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专委会安全生产形势。专委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安委办。

(4)签发制度。专委办文件由本专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本规则由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