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17-259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7-07-14
发布单位: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1
时间:2017-07-14 15:4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背景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提出要“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打造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跨国服务业企业,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2016年初,为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新动能,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杭州等10个省市和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体系,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结合我市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我市制定了《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6〕86号),提出“在信息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教育服务和金融保险服务等重点领域认定一批示范企业和服务出口名牌,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服务出口”,“积极培育一批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文化出口示范园区等服务贸易特色园区,引导服务贸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向云栖小镇、梦想小镇、玉皇山南基金小镇等特色小镇和特色园区集聚”。
  二、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
  2、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86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文件和《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启动了《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工作,赴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园区和企业开展调研;借鉴吸收上海、广州等地出台的示范园区、企业认定办法的经验,并与市级有关单位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示范园区、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认定管理办法更有针对性,市商务委征求了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和杭州国际服务贸易协会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由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支持措施、监督管理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发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6〕86号)要求,制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
  2、认定条件
  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进出口业务且在所属领域规模较大,能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我市在服务贸易12大领域开展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
  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出口业务,并满足一定的出口额条件;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
申请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应提交认定申请表、申请报告、服务出口额证明材料等材料。
  3、认定程序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委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或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杭州市商务委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
  4、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会同服务贸易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优先给予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支持,并开展精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
  5、监督管理
  对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评审。
  (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打造服务贸易产业集聚平台,根据《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6〕86号)要求,制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
  2、认定条件
  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指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服务贸易产业相对集中、服务出口能力较强、示范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区。我市在服务贸易12大领域开展示范园区的认定。
示范园区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使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集聚服务出口企业10家(含)以上,或实现区域内该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
  申请示范园区应提交认定申请表、申请报告、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园区内企业服务出口额证明材料等材料。
  3、认定程序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委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园区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杭州市商务委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
  4、支持措施
  市商务委会同服务贸易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优先给予示范园区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支持,并开展精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
  5、监督管理
  示范园区要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对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示范园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评审。

  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7年7月14日                
  解读人:赵义祯      联系电话:85257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