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7-2592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17〕82号 成文日期: 2017-06-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财政、金融、审计/银行,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17-000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30 11:34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制订了《杭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业务模式、管理机制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目标。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考核奖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和信息统计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省级、市级和各区(县、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主体,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政策性定位、可持续经营和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核心是坚持政策性原则,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

  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建立省、市、区(县、市)联动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要求每个区(县、市)在2017年年底之前至少设立1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亿元,按照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标要求,积极推进业务开展。确定我市2家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区(县、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建立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体系。合理确定银行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省担保集团与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奖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实财税支持政策,逐步增强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

  第四部分是业务模式。服务对象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明确风险把控以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保费收入向基层倾斜,风险分担的指导比例暂定为银行20%、省担保集团40%、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40%。担保费收入分成的指导比例暂定为省担保集团40%、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60%。提出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的债务追讨和创汇额支付方式。省担保集团牵头建立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准入和退出机制,设立叫停机制,对代偿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或暂停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部分是建立工作机制。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合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工作。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读。

  解读人:杨元 

  联系电话:85257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