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发〔2017〕6号)
时间: 2017- 05- 17 16: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

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杭卫计发〔2017〕6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计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杭州市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促进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8号)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6〕5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健康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在全市全面推进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的基础上,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的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捷服务通道;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各区、县(市)均需建设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康复服务的达到200家以上,家庭责任医生签约老年人达到50万以上。到2020年,医养结合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人全部纳入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2张以上(含),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床位。街道(乡镇)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普遍能提供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街道(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稳妥的协议合作关系或提供派驻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服务。

二、主要工作

(一)健全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网络

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为支撑,开展贯穿生命全过程的家庭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重点为自愿签约的65岁以上老人或特殊人群开展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和家庭病床等居民需求服务;以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为主体,开展日托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为老年人群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个性化服务;以各类养老、护理机构为主体,在机构内开展机构型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支持和鼓励新开办及目前已经开办的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已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护理院、有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老年病医院,如符合养老机构标准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民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认定后增挂养老机构牌子。

(三)推进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护理为主、配备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和护理能力、主要收住因失能需要进行医疗和生活护理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其建设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国家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中养护院的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医疗护理能力。具体建设要求由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另行明确。

护理型养老机构实行自主运行,也可以以医养结合联合体的方式开展工作。医养结合联合体采取“1+1+X”模式,其中,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实行“一家市级医院+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模式,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德、桐庐、淳安和临安实行“一家区、县(市)级医院+一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家辖区内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模式。市级医院和区、县(市)级医院承担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对接养老机构和乡镇(街道)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适宜医疗、护理、康复技术服务和支撑。

无内设医疗机构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是医养结合联合体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以是其他医疗机构。医养结合联合体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驻的医生和护士除对养老机构的护理员进行指导和带教等工作外,原则上只为已经签订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协议的入住老年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统一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进行协议定点管理。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由民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护理型养老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指导意见以及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以“市场化+”的思路,运用社会保险管理经验和机制,整合各方有效资源,建立适合我市发展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效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要和护理型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行,具体政策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

(二)实施机构建设和相关补助

民政部门修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办法,能够提供康复服务的照料中心应在等级评定中予以加分,并由区、县(市)民政和财政等部门加大相关补助。经民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认定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享受不低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标准的建设和相关补助,具体标准由民政、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

(三)完善服务项目并纳入相应保险

相关部门要抓紧明确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医疗、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范围。

(四)制定评估标准和入住流程

失能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机构,需经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后,方能入住。具体的申请流程、评估标准、评估流程、评估队伍认定、护理员的培训及薪酬标准等政策另行制定,并纳入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予以统筹考虑。

(五)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各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加强对医生、护士的考核,护理型养老机构支付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护士的薪酬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总量。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护理型养老机构配备医生、护士的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晋升晋职、科研继教、学(协)会任职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政策、同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重大民生问题。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共同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护理型养老机构的的标准和认定流程、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入住人员标准和评估流程、护理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薪酬标准等;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和护士的日常监管;民政、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明确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和相关补助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抓紧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物价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价格政策。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考核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市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和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养老服务需求。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作进度及部门职责(略)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