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7- 03- 19 12: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

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一、新的《浙江省居住证》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如何认定?

答: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三、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以上(含,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1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1年以上。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证明。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五、连续就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在杭州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1年以上,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市学籍证明和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2017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就学实行双轨制,即流动人口符合工作满1年、居住满1年、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就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仍然可以登记入学;符合《通知》要求已经领取新型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在我市享受义务教育。建议流动人口及时关注教育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通知,提前准备好相应材料。

六、《人才居住证》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安排子女在杭州就读,高中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考试;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杭州公务员;参加杭州养老和医疗保险;在杭州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杭州工作并居住1年以上的,可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可申请办理驾照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流动人口持有有效的《人才居住证》,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换领《浙江省居住证》。

七、《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根据《通知》规定,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八、以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如何认定申请人已连续工作,或者连续经营,或者从事农业承包,或者自主创业满1年等情形?

答: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农业承包合同,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等须满足申请当日在有效期内且已经实际就业满1年以上(包含1年)的条件。

九、以合法稳定住所中的租赁房屋条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已签订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限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须满足申请当日在有效期内且房屋租赁期限满足1年以上(包含1年)的条件。

十、以合法稳定就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能否在工作地派出所申请?

答:不能。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一、互联网上查询获取的社保证明能否作为社保连续缴纳凭证使用?

答:申请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可以通过社保部门设置的服务厅、自主一体机或者提供的专门网站(网址:http://wsbs.zjhz.hrss.gov.cn)中打印,相关凭证应有人社部门的套印印章。

十二、以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申领《居住证》,相应的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材料如何开具?

答:由申请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的专门网站(http://gsxt.zjaic.gov.cn)查询打印。

十三、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存在跨区域缴纳的,是否视为连续缴纳?

答: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发生变动的,视作连续缴纳;对跨市区和县(市)范围的,不视作连续缴纳。

 

(市流动人口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