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17〕101号)
时间: 2017- 11- 28 16: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7〕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世界名城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出庭应诉,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应诉能力,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央有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注意收集、梳理和保存相关信息,健全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材料。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提交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需迟延答辩举证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三)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期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本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或接受调查询问。被诉行政行为系政府作出的,具体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按期出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充分陈述应诉意见的情况下,要认真、客观、全面回答审判人员的发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五)积极配合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行政机关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主动及时纠正,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要积极予以配合,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合力化解矛盾。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六)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及时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由被诉行政机关决定。

(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及时依法履行义务。对于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政府工作部门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负责人,下同)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稳妥实施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鼓励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积极发表意见。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出庭应诉。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协商,由人民法院确定按原定时间开庭或另行择期开庭。

(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通报制度。行政机关要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制度,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二审案件,应当按规定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本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以文件等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四、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落实谁具体承办、谁为主应诉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应诉工作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承担。被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做好应诉工作。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应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应诉职责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应诉事项协调明确。

(二)落实政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职责。市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落实市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各项应诉职责。各区、县(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杭政办〔2009〕5号文件,对区、县(市)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时的应诉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三)共同做好复议后的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予配合、协助。分别起诉复议行为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承办单位、受委托机关和组织应密切配合,并加强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妥善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五、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加强案件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落实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规范收件、交办、流转、委托、审核、报告、备案、归档等程序,做好行政应诉案件的台账管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二)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健全完善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研判报告、情况通报等制度。对本地本单位的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情况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要按规定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建议,向同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予以通报。要重点加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研究和监督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通过认真分析败诉成因,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汲取败诉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工作不足。

(三)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机关要及时收集、整理、评析各类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警示和教育作用,促进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典型案例的汇编工作,建立健全案例编写、选评、汇编指导的常态化机制。

(四)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市、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执法联席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有关突出矛盾和问题,破解执法难题,合力化解争议,促进良性互动。

(五)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机制,将行政应诉答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司法建议处理反馈、行政应诉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行政应诉全过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并优化、完善考核内容设置。

(六)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监察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由此导致败诉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56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法律性、综合性强,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作风正派、善于应诉的行政应诉队伍。要充实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审核把关、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要明确相应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政府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应诉案件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异地出庭应诉,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的人身安全,加强应诉心理压力疏解工作。

(三)加强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各级行政学院应将行政应诉能力培训纳入主体班次培训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市法制办要加强与省法制办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并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