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政办〔2017〕5号)
时间: 2017- 10- 23 16: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及“规范、引导、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促进杭州“世界名城”建设。

二、主体定位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本意见所称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三、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

四、经营准备

(一)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者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杭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 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 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6.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功能。推广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五、经营管理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按照每投放12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执行。经营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营维护人员配比。

(四)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五)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六)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六、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二)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七、限制和退出机制

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八、承租人义务

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职能部门要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实施日常管理。

(一)市级职能部门。

1.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编制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的违法行为;

3.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4. 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5.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6. 市质监、旅游、消防、网信及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和消协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负责属地范围内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负责对本辖区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相应的自行车停放点位;负责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定期上报辖区泊位设置情况和车辆停放容量。

(三)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

市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对节假日等特定时段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有序投放车辆;可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投放机制。

十、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社会监督

加快建立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本意见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