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7- 01- 09 17: 1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问答

 

一、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可以单独居住吗?

答:不可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做到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三、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答:会。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活动阵地有哪些?

答:妇联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留守儿童俱乐部等组织阵地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留守儿童关爱等活动,广泛招募“代理家长”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场所资源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机构、爱心课堂和留守儿童俱乐部,组织高校志愿者、哥哥姐姐志愿服务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丰富留守儿童假日精神文化生活,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 

五、如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答: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留守儿童花名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在省、市两级信息系统中准确录入与更新留守儿童数据,实现一人一档与动态管理。

六、如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工作?

答: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监护缺失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发生哪些情况可以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

答: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九、如何从源头减少农村留守儿童?

答: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各区、县(市)要全面放宽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者举家进城镇落户;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就业帮扶、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为外出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如何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

答: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明确中心工作职责和功能,进一步分类细化工作制度,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确保中心工作有明确目标、有经费支持、有人员办事。充分发挥中心在组织管理、业务指导、人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开展督导员业务培训,提升督导员政策素养、帮扶水平和资源对接能力;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从单纯养育型向集养育、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精神抚慰、社会工作等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型转变,发挥机构对社区和家庭的示范、指导、辐射作用。

十一、如何推进儿童福利督导站(点)建设?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落实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即时报送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养育、教育、心理等基本情况,协助落实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指导儿童福利督导员开展摸底排查、政策宣传、资源对接、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

十二、如何加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

答:各区、县(市)政府及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等形式充实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养育、教育、治疗、心理状况等进行分类评估,掌握本村(社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为本村(社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遭遇突发变故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给予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督导员业务素质;建立督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机制,激发督导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鼓励返乡大学生、资深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积极加入督导员队伍,提升督导员的专业化水平。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