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和租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房局〔2016〕25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度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等有关事项
1. 2017年度公房出售成本价(以砖混二等成套住房为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9元。砖混结构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9元;砖混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5元;砖木结构、木结构、简易结构非成套住房最低限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5元。
2. 公房出售超标准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类地段6930元;二类地段6111元;三类地段5418元;四类地段4788元;五类地段4221元;六类地段3654元;七类地段3150元;八类地段2772元;九类地段2520元;十类地2268元;十一类地段1953元;十二类地段1638元。
3. 公房出售市场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93元执行。
4. 自2017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成新折扣计算截止时间调整为2017年。其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继续按杭房改办〔2007〕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统一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7元执行,相应分值为0.034元,户月租金按该户住房总分数乘以相应的分值计算。
2. 新增租金不发补贴,原按市政府1993年2月公布的《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补贴试行办法》规定计发的房租补贴继续保留,1999年及其以后历次计发的减免补助额、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7年、2015年新增租金减免额,按原政策执行。
3. 2017年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的生活困难烈属以及不可出售住房,新增租金按照杭房改办〔2004〕40号文件规定继续实行减免。为便于操作,历次计发的减免或补助累计额和今年的减免额度按附表执行。
4. 已享受廉租房租金减免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新增租金减免。其他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助有关事项继续按杭房改办〔2007〕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 凡承租杭房改〔2001〕2 号文件中规定范围以外的原不可售非成套公房,本次调租前原租金减免部分仍予以减免,其新增租金按现调租通知规定核定。
三、执行时间
201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新增租金减免补助标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新增租金减免补助标准
单位:元/㎡使用面积
序 号 | 减免补助适用对象 | 1999 年及以前新增租金减免或补助额 | 2000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02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03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04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05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07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15年新增租金减免 | 2017年新增租金减免 | ||
补助 | 减免 | |||||||||||
一 |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 3)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 4)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 | 1.19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二 | 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1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 | 1.01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三 | 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 | 0.95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四 |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和按劳动人事部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 0.77 | 0.24 | 0.29 | 0.19 | 0.29 | 0.18 | 0.21 | 0.51 | 0.15 | ||
五 | 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生活困难的烈属和按市政府公布的人均最低收入线以下的低收入户。 | 0.75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六 |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中困难家庭从2003年起减免)。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七 | 承租杭房改[2001]2号文件中规定列入可售范围内的非成套公房的住户。 | 0.30 | 0.30 | / | / | / | / | / | / | / | ||
八 | 承租杭房改[2001]2号文件中规定范围以外的不可售非成套公房的住户。 | 0.30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 | ||
九 | 承租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违法交易的“三违”住房的住户。 | 0.30 | 0.30 | 0.36 | 0.24 | 0.36 | 0.22 | 0.26 | 0.64 | 0.19 | ||
十 | 退休、退职职工 | 1997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退职的 | 0.51 | 0.18 | 0.22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1998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36 | 0.18 | 0.22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8 | 0.18 | 0.22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8 | 0.22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2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22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3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4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22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5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3 | 0.16 | 0.38 | 0.11 | ||||||||
2007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6 | 0.38 | 0.11 | |||||||||
2015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38 | 0.11 | ||||||||||
2017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退职的 | 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