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7- 01- 25 16: 0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问答

 

一、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原因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二、为什么在单位申请条件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相关内容?

答: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浙江已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五证合一”)。

“五证合一”施行后,质监局不再发放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其他登记管理部门暂未明确。

三、政策修订后,对持《浙江省居住证》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将原《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原《浙江省居住证》统一为新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也设定为“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条件设置比较宽松。从公安户政方面了解的情况看,原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人员绝大多数都能申请新的《浙江省居住证》,特别是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基本符合申领条件。

为确保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连续性,防止因《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出现居住证“两证合一”后政策实施的偏差,因此,此次修订中,对持《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增加近两年连续缴纳社保条件。

四、修订后,通过新能源车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那需要更新新能源车的时候怎么办?

答:单位和个人要更新新能源车时,只要购买的车型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五、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为什么进行调整?

答:工信部将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六、为什么增加二手车周转指标使用的内容?

答:自限牌政策实施后,我市的二手车交易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周转环节明显增多,需要二手车经营者先取得小客车指标,一般情况下使用更新指标,再将该指标用于需要收购的二手车,待找到买家后再将该车过户给对方,再申请更新指标,继续下一轮操作。

为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实施过程中二手小客车的经营流转,这次修订增加了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的内容。

七、新能源车指标每年申请数量有限制吗?

答:2015年9月,国务院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原条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按周期配置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调整新能源车的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并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的适用范围”与国务院提出的“新能源车不限购不限行”相矛盾,所以这次修订时将相关内容删除,每年新能源车指标数量没有限制。

八、为什么增加社会信用记录相关内容?

答:信用记录已经成为当代企业和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加强信用信息建设,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对于促进经济活力、提升公众安全感,有着重要的意义。杭州对在社会信用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希望“信用杭州”建设能促使公众和企业更珍惜自己的信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诚信者畅行无阻。将小客车指标中的各类情况与社会信用记录挂钩,可以有效增加惩戒力度。

九、在营运车辆中,为什么增加“公路客运”小客车?

答:限牌政策实施后,有部分客运企业提出班车小型化的需求,也需要通过指标增加营运车辆。

十、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以前的条款是强制注销记录,有什么区别?

答:这条内容的修订是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的意见,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车辆状态标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十一、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为什么不包含车辆购置税?

答:主要是为防止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税额不足时,先购车,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度来符合条件。

十二、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条款的设置原因是什么?

答:我市出租车改革后,一部分出租车变到个人名下,“出租车”不产生更新指标,且转“非营运”时,需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相关车辆登记业务。为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所以规定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市交通运输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