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42号)
时间: 2017- 01- 24 15: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6〕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在杭农民工基本权益,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杭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稳定和扩大在杭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促进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合。到2020年,实现在杭农民工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高,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积分落户及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有条件有意向的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在杭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立足实际、有序引导。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引导农民工在杭求职、就业、创业、培训等生产生活预期,有序引导农民工在市区和县(市)以及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

——坚持分层分类、逐步实施。根据在杭农民工的居住年限和适应能力,依托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证量化管理、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分层分类实现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入,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促进在杭农民工更高质量就业。充分发挥杭州就业信息网及“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指导和服务;完善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农民工在杭稳定就业、就近就业、积极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给予稳岗补贴、用工和社保补贴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农村电商创业补贴等资金扶持。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成长指数,有效运作杭州市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免费向小微企业发放“创业创新服务券”;落实减负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个转企积累信用资产、创建商标品牌;培育商务秘书企业,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成本,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鼓励农民工创业创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提升在杭农民工就业技能。统筹整合各部门培训资源,以在岗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成人“双证制”培训。推进校企合作,引导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组织实施优秀农民工免费上大学项目。完善直接补助个人与补助企业、培训机构相结合的培训补助方式,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培训,特别是培养高技能人才。以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按规定开展分基地认定工作,方便农民工参加培训;依托工地民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平台,建立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开展各项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多途径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推进企业自主评价工作,贯通农民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办、市教育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加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引导院校根据市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开展产学对接、产教融合,增强招收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办、市发改委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广适合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实现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以上。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贯彻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政策,鼓励和规范家政行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普法宣传和政策培训,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强化特殊工时制行政审批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双爱”活动,发布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以建设工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域为重点,全面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两金一卡”(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探索建筑业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办法,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着力在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快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薪酬调查机制,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负责)

(八)依法推进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宣传和服务,积极引导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农民工继续实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将智慧医疗覆盖在杭农民工,方便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就医结算。(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全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将安全培训纳入高危行业许可审查内容,促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依法倒查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尘毒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努力实现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100%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农民工获得优质便捷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服务。(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实施“智慧监察”,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面,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开通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设置农民工案件仲裁简易审理程序等措施,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将农民工请求支付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纳入经济困难免审查范围,提高办案效率。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全市95%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一站式劳动关系综合协调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争取70%以上的劳动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有效解决。(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以农民工聚居地和大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设,打造法律援助服务圈;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进单位”活动,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在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站;全面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加大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强化对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建筑企业等农民工较多行业的监察,进一步畅通“12348”“12351”等法律服务热线,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一站式”服务,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与诉讼指引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二)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实施《杭州市社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杭州市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着力提升我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合理确定居住证申领条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积分量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便利且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人力社保基层站(室)作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处等人力社保基本公共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实际逐步推动教育资源均等化,已在杭落户的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已申领居住证的农民工子女,努力保障其义务教育需求;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积分管理相挂钩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设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在杭就学补助”专项经费,对在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就学学生的学费进行资助,对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公办学校进行补助,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常住家属纳入本市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继续加强农民工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深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为居住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建立预防接种证(卡),落实农民工常住适龄子女享受当地适龄儿童同等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到2020年,对农民工精神障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的农民工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率和CD4检测率均达到90%,农民工涂阳肺结核治愈率达到85%,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率达到95%,农民工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100%,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80%,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5%,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免费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放宽准入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房屋租赁和房产中介市场管理,加大对房地产租赁经纪行为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杭州公积金中心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适应产业转型和市场竞争的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完善农民工积分落户办法,有序推动市区存量农民工落户;放宽县(市)落户条件,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举家进城落户为重点,引导人口集聚和本地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农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七)维护农民工土地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各区、县(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宣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对进城镇落户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依法保留其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的原则,依法保障其相关合法权利。(市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推进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农民工聚集社区,鼓励探索面向农民工设置社区居委会专职或兼职委员岗位,名额实行专职专选。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担任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时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性、公益性、便利性。坚持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新杭州人文化家园”建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通过“杭州市群众文化网”,开展“你点我演”群众文化网上预约配送服务,送演出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工地等农民工聚集地。(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关爱留守儿童,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在留守儿童集中的村(社区),依托妇女之家、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阵地建立“儿童之家”;完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留守儿童福利服务递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开展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工作,倡导邻里互助,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小候鸟”基地建设,为农民工子女安全度过暑假提供服务。关爱留守老人,构建政府购买服务、“银龄互助”和志愿帮扶“三位一体”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建设,打造农村20分钟步行养老服务圈,有效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水平;继续开发助老助残农村政策性帮扶岗位,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提高为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会同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杭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农民工工作,各区、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把农民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相关责任。(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文化生活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城镇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范围。(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建立完善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作机制,创新基层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渠道及方式,最大程度地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工关爱志愿服务,围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自护教育等内容深入开展特色活动。切实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鼓励兴办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引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为农民工服务活动,在反映诉求、协同管理、促进融合、保障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在农民工聚集地建立由当地居民和农民工代表组成的融合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民主协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结合人口和劳动力抽样以及用工调查,及时监测农民工就业和失业状况;强化企业用工监测及就业形势研判,及时了解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需求;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动态监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用专栏、专题报道、评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农民工事迹,反映农民工在杭州的生活、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积极做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等工作,协助优秀农民工在杭落户。(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各项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