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99号)
时间: 2016- 09- 30 10: 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拟订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  2016年8月26日)

 

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升企业防控事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精神,现就推进全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意见的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治理,有效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着力破解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难题,推动形成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合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综合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手段,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工作目标

大力培育具有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安全生产服务企业,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队伍,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运行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力争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竞争性选择机制、服务提供方与购买方“双向选择、择优选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实现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的转变。

四、培育服务主体 

(一)加快培育有利于提升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鼓励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三)按行业领域及专业类别,分类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力量,为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四)建立完善适应安全生产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强化专业安全人才培养。

五、拓展服务模式

各地要坚持企业购买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单一或多种模式开展社会化服务。

(一)企业购买服务模式。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在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方面的定制化安全需求。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规划,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等执法监管活动,以及组织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时,可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能力弱和部分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由各级政府出资,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向其提供有偿服务。

(三)三方联动模式。根据行业(领域)、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由政府协调明确服务标准后,由企业自主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出资购买专业化服务,以发挥一体化管理优势。

(四)协作互助、协会自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企业技术管理的集聚优势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自律作用,推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等模式,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机制。

(五)保险机构参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六、突出服务重点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范围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服务重点,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涉氨制冷、可燃爆粉尘、有限空间、船舶修造、涂装作业等存在燃爆、中毒、窒息危险的企业;

(三)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各类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五)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

(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七、规范服务市场

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规则并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市场从业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督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配备与业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备案制、服务公示制,固化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并对服务过程中的失职、弄虚作假等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服务项目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督促服务提供方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严禁转包承接服务项目,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

(三)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专业安全服务机构评价和惩戒淘汰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八、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府推进力度。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已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创建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全国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典型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引导,并给予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服务过程中需要突破的技术难题攻关,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三)坚持协调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及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系统,加速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推动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经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涉及的技术改造等相关项目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予以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由各地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