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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6-09-27 15:24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体系、政策措施,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大考核力度。2015年12月底省建设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文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2016年6月,市编委印发了《关于明确城镇污水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杭编[2016]67号)文件,明确我委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为落实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我委根据上述依据文件,结合我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 2、省建设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四、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暂行办法》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管理模式、第四章管理内容、第五章监管考核、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附则等七大部分。 总则、管理体制、监管考核、资金保障部分主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管理模式、管理内容部分主要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 五、解读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邓震 联系电话:87173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