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决定(杭政函〔2016〕117号)
时间:
2016-
08-
29
1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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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决定
杭政函〔2016〕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活动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临时管理措施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执行。
二、因保障国计民生需要,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可在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通行证和车辆备案的办理程序,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
三、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原错峰限行和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暂停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原各类机动车通行证(含有效期内)暂停使用。
四、G20峰会期间其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鼓励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上下班停驶机动车,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出行。
六、违反本决定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决定施行日期为2016年8月28日零时至2016年9月6日24时。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