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
时间: 2016- 08- 29 16: 0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3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鸿铭

2016年8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峰会)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G20峰会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留宿场所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留宿场所,包括旅馆(旅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客栈、度假村,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式酒店、日租型酒店、宗教寺庙、农家乐农庄等场所。

二、留宿场所实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报备制度。留宿场所应当登记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本决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留宿场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以及留宿场所内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留宿场所实行入住人员和访客“四实”登记制度。留宿场所应当按照“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的要求登记入住人员和访客的信息。入住人员和访客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开展登记,主动到留宿场所的前台接待处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已安装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留宿场所,应将入住人员、访客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未安装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将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四、留宿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六、留宿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场所内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

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的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开包(箱)检查的,留宿场所可阻止其进入或者寄存物品。

七、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八、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一)留宿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报送从业人员、访客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旅馆业以外的留宿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报送入住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入住人员、访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留宿场所经营者未履行第七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本决定施行日期为公布之日至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