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6-2590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16〕127号 成文日期: 2016-08-24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16-00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6-08-24 09:11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5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对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同奔小康作出部署。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共享全面小康”为目标,提出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残疾人安居乐业,生活殷实、幸福、更有尊严,在全国率先达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现行惠残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加大保障力度。具体如下:
  第一,明确目标。《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共享全面小康”这一目标,进一步巩固“十二五”期间实施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成果,在提升残疾人就业增收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重大跨越。
  第二,制度创新。《实施意见》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将在我市建立“广覆盖、高标准、动态调整、衔接有序”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补贴制度,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三,明确相关补贴的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对应分类补助条件,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第四,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符合市级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置一名农村残疾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
  第五,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医疗康复救助,明确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个人承担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由签约人所在地财政给予不低于80%补助。加强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到2020年,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各县(市)都建有1所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杭州市本级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各县(市)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全市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照料机构”。加大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加强工作保障,提出了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兼职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适用范围
  全市。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18日起施行。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解读人:李立平
  联系方式:87988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