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6- 07- 05 10: 2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地方配套补助办法》的相关问答

 

   

一、什么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我市地方补助?

答:可享受我市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需满足的条件有:

1. 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进口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我市地方补助。

2. 新能源汽车车型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如果个人想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地方补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地方财政补助优惠,非本市户籍人员若要享受地方补助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种:

1. 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2. 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

3. 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 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三、如何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答:1. 注册登记。参与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外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我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2. 提出备案和推广申请。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单位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先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推广申请和备案申请。申请推广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由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对申请单位及推广数量进行核准和核定。

3. 推广应用。各实施主体应按照核定的推广数量和计划进行推广应用,未按时完成推广数量的,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将收回计划,统筹安排再分配。

四、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时需要提交推广申请吗?

答:不需要,但需要向办公室备案。

五、地方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前提下,相关车型市级财政补贴为:

1. 纯电动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和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非经营的专用车不受此限。

3. 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4. 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充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对老旧小区建设有关充电公共设施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六、在区、县(市)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能否享受市级财政补助?

答: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属地区县财政补助,不能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具体需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七、新能源汽车补助如何申请?

答:1. 由备案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所需材料。(1)备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检测机构(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3. 资料提交。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按季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三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一份留底。

4. 资金拨付。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八、充换电设施补助如何申请?

答:1. 由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所需材料。(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资料;(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5)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全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 提交资料。地方配套补助资金按季申请。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建委,一份留底。

4. 资金拨付。经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九、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是否允许外地营运?

答: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十、办法执行期限是多长?

答:本办法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市经信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