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6-2550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房〔2016〕65号 成文日期: 2016-06-02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6-0002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6-06-10 15:31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一是落实市政府的工作要求。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星单元D-04地块等4宗土地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的简复(府办简复第B20141844号)中明确,“请市国土局负责,在住宅用地出让前先行与市建委做好沟通对接,核查拟出让住宅用地的配套情况,达成一致后再报市政府研究。”二是落实相关法规的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均有相关规定。三是具有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一些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前周边的道路和教育等配套设施不成熟,甚至有的配套设施在房地产项目建成后仍未建成。这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出现在新建的大型居住区中,也出现在一些建成区中。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现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影响了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和竣工交付,影响了业主生活的宜居性和便利性,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前周边配套设施未进行核查,导致一些无法实现“三同时”的用地得以出让。部分开发企业、业主向政府反映,要求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近年来的一些人大提案和政协议案也要求加强出让用地周边配套设施的事前管理,部分人大代表甚至在《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地方性法规修订过程中,也要求在法规中增加出让前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

2、可行性。市政府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十分重视。根据府办简复第B20141844号要求,2014年年底,我们开始对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的配套设施进行了核查,截至目前共核查了93宗商品住宅用地。通过核查工作,出让用地周边配套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的配套设施建设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统筹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在这段时间工作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的周边配套设施的标准、要求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核查程序。因此,落实《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核查办法》(下称《办法》)的条件已成熟。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2、《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划拨的依据。明确建设时序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三、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是规范配套设施核查工作,明确配套设施核查的范围、程序、标准以及具体要求。主要有:

1、配套设施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配套设施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

2、配套设施核查的程序。一是区域配套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发改、教育、民政、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研究,分区域统筹核查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二是具体地块配套核查,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报市、县(市)政府审批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

3、配套设施核查的申请材料。(1)配套设施核查申请。(2)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文件。(3)《周边配套设施情况表》。(4)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意见。(5)经批准的单元控规中“用地规划图”和“配套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6)与配套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4、配套设施核查的标准。原则上要求周边的配套设施能满足“三同时”要求。对于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出具核查意见:(1)拟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已建成;(2)拟出让地块周边燃气、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管线建成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3)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周边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成;(4)其他配套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对于周边配套设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承诺满足“三同时”要求的,相关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和配套设施建设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任务书。

5、未按计划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任务书”要求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地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读人:黄一成;联系方式:86751135。